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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的三种类型包括(总价合同的分类)

总价合同的三种类型

1、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

当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超过约定范围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时,即为 固定总价合同,由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化的风险,但 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①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进行调整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最终工程量,即承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②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等)调整确定合同价款,即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2、以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图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

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除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价格风险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由发包人承担,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

3、 以发包人要求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

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除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价格风险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 一般来说,如采用 EPC 方式,除发包人要求有变更外,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往往施工条件多变,因此采用总价合同通常也对于一些事前无法把握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如土石方(工程量与土石类别均存在较大变量)工程可以单列作为单价项目,以便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及其价款。

总价合同适用于以发包人要求、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为基础进行发承包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特指目前大家普遍认为的EPC工程总承包(其实说起工程总承包应该有很多形式,包括EPC、交钥匙、DB、EP、PC等等)

在实际运用中,EPC往上下游延伸,产生了多达10种衍生模式。

来源:全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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