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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这几种行为涉嫌犯罪,可要注意啦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定(一)》,以下这几种行为涉嫌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检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生产(包括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装)、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或者按照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根据《最高检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假农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三、非法经营罪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生产、经营国家禁用的农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