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中的十恶是什么(十恶不赦中的十恶是哪十恶)
关于“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内容演变
一、起源
《北齐律》乃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北齐制定的律法,《北齐律》的制定时间起于东魏武定八年(550),高洋称帝后。《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将其置于律首,“重罪十条”的创立成为了之后“十恶”的重要渊源。虽然《北齐律》首次创设了“重罪十条”,秦汉时期有些罪名也和其中有一定的联系,所以“重罪十条”也有对前朝的相关律法的吸收和发展。
“重罪十条”内容为:反逆(造反),大逆(破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乱伦)。
二、“十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命高颎等撰定新律,同年颁布,是为《开皇律》。《开皇律》在制定之中,吸收了《北齐律》关于“重罪十条”规定,并将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强调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种罪名定型化,并正式以“十恶”概称。唐朝的《唐律疏议》则进一步地吸收了《开皇律》中的“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指:谋反(危害社稷、谋害皇帝、危害国家)、谋大逆(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宫殿)、谋叛(背国从伪、背叛本朝、投奔敌国)、恶逆(殴打、谋杀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大不敬(盗窃皇帝祭祀品、御用物品、伪造、盗窃玉玺等侵犯皇威的行为)、不孝(控告父母、祖父母,不侍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等)、不睦(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者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及夫丧违礼)、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自首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是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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