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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绝户家庭的继承制度(宋朝绝户财产的分配)

【以案释法】宋代绝户条件下,女性能继承遗产吗?

无论在哪一个朝代,遗产的继承都是重中之重,宋代也不例外。

古代一直有男子传宗接代的说法,男子的社会地位要远远高于女子,一个家必须要有一个男子才能继承宗祧,传承家业。

因此一般都是由男子来继承财产,这是无可置疑的事情。

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话流传至今,从中可以看出古代女子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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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家里面也不会给女子留下任何遗产的。

但是,人口的兴衰不能控制,一个家族中难免会出现无男子继承的局面,那么发生了这种情况,财产又该由谁继承呢?

宋代专门就“户绝”这一情况制定了法律,来对遗产进行分割。

一、什么是“户绝”?

“户”可以理解为“家”,古代以户为单位进行税收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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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作为课税的对象,从私法角度说,“户”是一个以大家长制为主的家庭,从公法角度说,“户”是方便国家管理和税收征收的一个单位。

宋朝的法律大多继承唐朝,在唐朝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也是如此,但是宋朝法律专门针对“绝户”的情况制定了法律。

唐朝的法律条文《唐律疏议》中,对户绝的概念下了定义:无后者,为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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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指家中没有男性继承人,包括养子、继子等,也没有嫡孙、养孙等。一方面是指一个纳税单位“户”的消失。

也就是说,一个家庭中,夫妻二人都已经离世,或者是妻子改嫁,且没有留下男性继承人的时候成为绝户。

户绝之家的继承人能继承的财产有田产、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产,但需要将丧葬和办理丧事的费用扣除后,剩下的财物才能有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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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几乎一直延续着嫡长子继承制,对于家中的财产实行诸子均分的制度,但是宋朝在户绝的情况下,对于女子的财产权有了新的规定。

二、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的继承权

在古代社会,男子是一家中传宗接代的人选,继承家中遗产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是宋代是个在经济和政治上都有大变革的时代,经济发达,女子也可以“抛头露面”,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因此女子的地位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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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宋朝出现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相分离的情况。女子的继承权地位大大提升。

1、无立嗣情况下女儿对户绝财产的继承

立嗣是指没有儿子的家庭以家族中同辈人的儿子为继承人的制度,嗣子可以继承宗祧,能够继承财产,还能够继承其在家族中的身份和地位。

家中有无立嗣分配的财产不尽相同,所以要分开来讨论。

(1)在室女。在室女是指家中没有出嫁的女儿。

宋朝绝户家庭的继承制度(宋朝绝户财产的分配)

若户绝家庭中只有在室女的情况,那么财产中的一部分用于丧葬后,其余全归在室女。两宋的法律都是这样规定的。

宋代之前,绝户家庭的孤女财产一般都是由亲属保存的,但是亲属经常会强行占有孤女的财产,为了保护在室女的财产权,宋代法律还特地设立了“检校”制度。

官府帮助在室女管理财产,每月固定发放物资,直到其成年出嫁。

(2)出嫁女。出嫁女嫁到别人家后,成为别人家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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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以前,出嫁女是没有继承资格的。

但是唐朝法律规定了出嫁女与在室女有着同等的继承权,二者平分家产。

但到了宋朝,出嫁女的继承权由发生了些变化。

为了防止出嫁女嫁到别人家后而完全不顾及本家,就对出嫁女的继承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出嫁后必须对父母尽孝,否者取消继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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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出嫁女仅可得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3)归宗女。归宗女是指已经嫁出去,但因为丈夫死亡等各种原因又回到原来家庭的女儿。

宋初《宋刑统》规定:无论被出或者是丈夫死去而无子,且没有继承夫家人和财产回到家中,与在室女相同可以获得全部财产

到了宋哲宗时期,规定户绝家庭的财产“尽归在室女与归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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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时期,归宗女的财产份额削减为在室女的一半。

由上可知,在没有立嗣的情况下,在室女分得的财产大于归宗女,归宗女的财产份额大于出嫁女。

2、立嗣情况下女儿对绝户之家财产的继承

(1)立继子。立继是指丈夫死亡,由妻子挑选继承人,这里挑选的立继子身份和地位与亲生子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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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能够继承家中的所有遗产,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都没有资格继承遗产,仅仅给在室女保留一份嫁妆,嫁妆钱还要求是孩子聘礼的一半。

(2)命继子。命继子是指家中父母双亡,由宗族长辈为这一家挑选的继承人。命继子的身份地位略低于立继子,享有一部分财产继承权。

比如家中没有在室女和归宗女时,命继子可获得三分之一的财产;家中有在室女时,在室女获得四分之三的财产,剩余归命继子;有归宗女时,归宗女和在室女一共得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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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下来就是当一个绝户家庭中有立继子时,由立继子继承全部;

没有立嗣时,在室女的财产份额大于归宗女,其次是出嫁女;

绝户家庭中有命继子时,在室女的继承份额比较大,归宗女、出嫁女和命继子差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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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没有在室女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得三分之一;

没有出嫁女的,三分之一给姑、侄、姐妹,其余的给同居人(一起住三年以上的舍婿、义男、随母男人;

连姑侄姐妹都没有的,全给同居人;

同居人没有的,入官,田地则分给近亲,没近亲的分给佃户。

有遗嘱的遵遗嘱行事。

三、结语

宋朝的户绝财产制度受到当时社会政治和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出现的,宋朝法律不同于其它朝代,比较尊重女儿的继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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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宋朝为了充盈国库,还会在户绝之家的财产中分一小部分。

所以,宋朝在绝户条件下,女子是享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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