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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如果一方不出现怎么判(离婚诉讼一方失踪时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怎么办

首先来了解一下在法律中的下落不明的概念;根据《民通意见》第2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从该条文可知,下落不明并没有时间限制,它着重强调的是一种状态,只要一方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就属于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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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中通常会存在这样几个问题;首先是一旦离婚过后婚姻关系便无法恢复,由于下落不明并不代表已经死亡,因此被告有可能随时出现,这就会导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因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而造成婚姻状况无法恢复。而且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极尽自己之能来表明双方感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比较困难。

其次是财产关系,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分割对原告而言显然不合理。而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也可能存在遗漏、隐瞒和虚假。从而就可能会侵害被告可分得的财产,不能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也剥夺了子女选择跟父母中特定一方生活的权利。但问题是,不管法院判决子女归何方抚养,实际上一般都是由原告抚养。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即使判决被告抚养,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所知有限,特别是在被告故意下落不明或原、被告双方串通逃避债务时,法院很难查清双方的债权债务,法院的判决就极易侵犯第三人的利益。离婚诉讼如果一方不出现怎么判(离婚诉讼一方失踪时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诉问题使得及时原告提起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也使得法院不敢轻易的下判决,虽然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但该条文可以看出该意见把下落不明满两年作为离婚的实质条件,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这就使得法官可以依据自身的经验及案件的事实情况判断离婚对原生家庭是否有好处,从而作出最有利于家庭及孩子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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