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才能宣告失踪人员(什么情况,才能宣告失踪人口)
什么情况,才能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民法特有的一基法律制度。与自然死亡、疾病导致行为能力受限等自然原因不同,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是基于社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制度,目的是解决现实中主体不落不明所产生法律秩序混乱情况。
一、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时间满2年
这里指的下落不明,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解释。即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失去信息的状态。这种失去联系的状态必须是全面的,持续的。
所谓全面的下落不明,是指全体关系人均与自然人失去信息联系。实践中存在部分关系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与自然人保持联系,但仍有部分人与自然人保持固定联系。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持续的下落不明,是指不落不明的状态是不间断的。实践中有的失去消息一段时间后,又再次出现,然后再次失去联系。这种情况下,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以最后失去联系的时间起算。而不能以间断恢复联系的时间作为宣告失踪时限计算。
2、 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一般情况下认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上述申请人的顺序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认为,上述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没有顺序要求,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受理。
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是否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实践中有一定争议。通常观点来看,宣告失踪申请人多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因为失踪人失去联系后,给家庭生活上造成了直接影响。近亲属有需要对不稳定的法律状态进行调整。除了失踪人的近亲属外,还有其他公民对失踪人享有权利。失踪人的法律状态不确定,对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权利人申请宣告失踪,使因失踪人失去联系而对法律关系运行形成的阻碍得以排除,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符合民法精神的法律关系的必要调整。故实践中,将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解释为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认可其符合宣告失踪申请人资格。
二、 必须经过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宣告失踪
尽管失踪是一个事实状态,但宣告失踪却是一项法律制度。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失踪应由人民法院使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要依法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后,失踪人仍然没有消息,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什么情况,才能宣告失踪?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