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古代官员考核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官吏考核考察制度(二)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考核制度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官吏选拔实行了“九品中正制”,“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事实上官吏选拔被士族势力所把控,家庭出身成为决定官吏晋升、选用的重要依据。因此,这一时期的考核制度对官吏晋升等结果影响很小,加之连年战乱,致使考绩制度难以施行,仅有个别朝代制定了考核制度。其中典型代表有两个:一是三国两晋中的西晋时期晋武帝司马炎制定的“五条课郡县法”,主要内容包括正身、勤百姓、抚孤寡、敦本息末、去人事五个方面,涵盖了政德、勤政、廉政、发展生产等各项要求;二是南北朝时期北朝西魏时期执政大臣宇文泰主持制定的“六条课郡法”,主要内容包括治心身、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六个方面,涵盖了对地方官政治、文化、经济以及选人用人等各项要求。
总体来看,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受基本的门阀政治影响,其官吏考核制度及对考核进行监督的监察制度都相对不够健全,考核结果很大程度受到门阀势力干预影响,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即便有个别朝代建立了考核制度,但由于战乱,也缺乏有效的实施。加之,这一时期实行了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世家大族把持官吏选拔任用,考核结果与官吏选拔任用基本无关,也使得考核制度功能发挥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这也是导致该时期考核制度虚化、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隋唐时期的考核制度
经过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时期的动乱,至隋朝开始重新统一建立了多民族封建王朝,也开始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建设,其中,考课制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隋朝时期为了弱化传统士族势力对政治的影响、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并强化皇权,开始改革官吏选拔制度,探索建立科举考试制度,相应地加强了对官吏的考课,并构建相关制度。尽管历史上,往往将隋唐并称为隋唐时期,但由于隋朝存续时期较短,不论是科举考试选官制度还是官员考课制度,都是唐朝更为规范、更为严格,因此往往也以唐朝为典型代表加以介绍。
唐朝的考核制度已相对较为健全。官吏考核设有专门机构,由尚书省吏部考功司负责,主要考核四品及以下官吏;其正副长官为郎中和员外郎,郎中为从五品,负责京官考核,员外郎为从六品,负责地方官考核。在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同时,还加强对官吏考核的监督。唐太宗贞观年间,在尚书省设立专门考校使开展考核工作的同时,在中书省设立中书舍人、在门下省设立给事中,分别对地方官和京官考核进行监督。三品以上官吏考核由皇帝亲自负责。
在考核周期上,唐朝分为一年一小考和三至五年(通常为四年)一大考,小考评定当年的政绩,大考综合历年小考进行评定,依据大考结果确定官吏升降奖惩。在考核程序上,唐朝设置了初考、复考、当众宣布结果并公示、对结果不服可以申诉等考核环节。在考核内容上,唐朝设定了比较严密细致的“四善二十七最”考核标准,“四善”是对政治品德方面设定的通用性标准,指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四个方面;“二十七最”对划分的二十七个职业(职位)门类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设定个性化的最佳业绩标准,二十七个职业(职位)门类为近侍、选司、考校、礼官、乐官、判事、宿卫、督领、法官、校正、宣纳、学官、将帅、政教、文史、纠正、句检、监掌、役使、屯官、仓库、历官、方术、关津、市司、牧官、镇防。依据“四善二十七最”的考核标准,结合“最”和“善”的表现情况,将考核结果划分为九个等次,分别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以中中为考核合格标准线,考核为中中的俸禄不增不减,考核在中中以上等次的分别给与增加俸禄奖励,考核在中中以下等次的分别给与减少俸禄的惩罚。
唐朝设定的“四善二十七最”的考核标准,以其精细化分类和制度完备性在古代政治历史上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这也是比较早的体现职业(职位)区分类别进行考核的做法,既对官吏的政治品德和素质进行考核,也对官吏的执政能力和与此密切相关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体现出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与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和绩效考核技术方法相比,尽管当时对州县地方官在户口、田亩等考核上也有数量考核要求,体现出定量考核的基本思想,但在整体考核标准上仍以定性要求为主,仍然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局限性,不过在封建政治制度时期已经展现出超越以前各个王朝的制度上的发展进步,这还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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