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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汉朝出现之选举官员的科目(汉代察举制科目)
汉代察举制之明经科、明法科
明经科
明经科是察举通晓儒经的人才。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两汉各科察举都重视儒经,专设明经一科。汉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诏举“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汉书 武帝纪》),可能是明经科的开端,但明确专置明经科则是在东汉。据《后汉书 章帝纪》载,元和二年(公元85年)下诏:“令郡国上明经者,口十万以上五人,不满十万三人。”此诏为明经科专设的明确规定。
明法科(治狱平)
明法科是察举明习法律的人才。西汉后期,面对社会危机,朝廷强调法治,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令“中二千石举治狱平,岁一人”(汉书 平帝纪)。平帝时将察举治狱平(明法科)定为岁举。此科的开设,实则在宣扬儒术德治的同时,也不忽视法治,强调国家应注意选拔明习律令的人才,给予研习刑法律令的人以升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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