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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什么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下一句)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背后——量刑情节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众所周知的一句口号,即对于彻底如实地交代其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要从宽处理,对于拒不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的,要从严处理。犯罪人员被国家机关审讯时经常会面临这句话。实际上这并不是没有根据的空话,在新中国建设初期,这句话作为审讯时的常用话术之一,目的是希望违法犯罪分子早日交代问题,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多数可能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这类违法行为,我国公安机关是主要的执法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自主决定对违法人员处罚的宽严程度,比如行政拘留的天数,罚款的多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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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法制体系也日益完善。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对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在此大的背景之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自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引用的“坦白从宽”制度就由酌定量刑情节上升成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赵秉志教授曾谈到,“如果对坦白的犯罪人不给予实际的从宽处理,那么受坦白从宽政策感召而如实交代的犯罪人在没有对其从宽处罚之后,往往就会产生反感和抵触情绪,以致进入执行程序之后,仍然不服判决或对判决不满,从而不能开展正常的改造工作。而且会使得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损,不利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

实践中坦白可以被分为广义上的坦白和刑法中狭义的“坦白”制度。后者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被司法人员当场抓获,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等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而广义上的坦白可以含括如实供述犯罪人员知道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本人罪行,也包括他人的罪行。而如实供述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立功制度,与坦白制度独立开来。这一细分推动了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推进。刑法之所以设立立功制度,主要有两点依据:一是从政策上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利于司法机关发现、侦破其他犯罪案件,从而实现刑法的确证。二是从法律上说,行为人在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表明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痛恨,因而其再犯的可能性会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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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坦白还是立功,在刑法上,它们都被称为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院对犯罪人员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必须是在某种行为已然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时考虑的各种情况。因此,量刑情节是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不能说明犯罪性质的事实情况。如果这种情况本身属于犯罪构成的内容,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因素,而不是量刑情节。比如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不属于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反映罪行轻重以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大小,从而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况。只有当某种事实情况反映罪行轻重以及行为人再犯可能性大小时,才影响量刑。因此,只有反映罪行轻重或者行为人再犯可能性大小的事实情况,才是量刑情节(个别量刑情节是基于政策或者人道主义的理由)。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和决定宣告刑的依据。在一个犯罪有几个层次的法定刑时,法官应当依据刑法规定的情节选择法定刑。例如,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便成为选择法定刑的标准。既然该情节影响法定刑的选择,当然影响量刑,从这个意义上说,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对犯罪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的情况下,量刑情节就不是选择法定刑的依据。宣告刑是国外刑罚理论所作的划分,在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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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角度,量刑情节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后者是刑法未作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精神与有关政策,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以刑法是否就法定情节的功能作出绝对性规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定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前者是指刑法规定的,对量刑应当产生从宽或者从严影响的情节,如中止犯和累犯;后者是指刑法规定的,对量刑可能产生从宽影响的情节(刑法没有规定对量刑可能产生影响的情节),如未遂犯。

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性质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从宽的量刑情节和从严的量刑情节。前者是指对犯罪人的量刑产生从宽或者有利影响的情况,包括免除处罚的情节、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从轻处罚情节;后者是对犯罪人的量刑产生从严或者不利影响的情况,即从重处罚情节。

以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案中的量刑情节与案外的量刑情节。前者是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如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后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前或者之后出现的情节,如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等。一般来说,案中情节是影响责任刑的情节;案外情节是影响预防刑的情节。有例外。

分类标准的多样性决定了量刑情节的多样性。其实本质是一样的,只是把它们放在不同的格子里,叫不同的名字。以下就单就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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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中均有规定,并行不悖。包括以下情形:

1、 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 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货前自动铲除的

3、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2)紧急避险(3)胁从犯

4、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6、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非国家工作人员等行贿行为的(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被公诉前支付的(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7、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或者盲人(2)预备犯

9、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已满75周岁的过失犯(2)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

10、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11、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12、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累犯

酌定量刑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手段。犯罪手段的残忍、野蛮程度直接说明罪行的轻重程度,因而属于影响责任刑的情节。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在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借机犯罪的,其罪行就重于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一般来说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罪行就重于盗窃一般公司财物

4、犯罪造成的后果

5、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大小,是影响预防刑的量刑情节。例如,有的人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等等。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不构成累犯或者特定再犯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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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否适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是否得当。在适用量刑情节时既不能生搬硬套,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情节之间的关系。值得特别注意的禁止重复评价,即对各种量刑情节不能进行重复评价。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背后——量刑情节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