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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奴隶(古代罗马奴隶的法律意义)

古罗马法律中当奴隶欠主人债务时,扣减规则是怎样的?

一、主人扣除的情形

在主人已经介入起诉了奴隶的情况下,在对特有产进行估价之前,奴隶欠主人的一切都先行扣除。这体现了限定条件下主人财物的优先受偿性。

除了要先扣除奴隶欠主人的一切外,还必须扣除任何人欠奴隶的东西,因为这部分财产也是属于主人的。在这点上,乌尔比安引用并肯定了塞尔维尤斯的观点。有一个非常有趣的情形是:

罗马法 奴隶(古代罗马奴隶的法律意义)

如果奴隶欠了主人所监护、保佐或者他们管理其事务的人的债务,在这些人没有欺诈的情形下,主人可以从特有产中扣除这部分金额。但是如果存在主人故意从特有产中扣减金额,那么也是要担责的。

从特有产中扣除欠主人的债务是因为主人不会允许奴隶在特有产中保留主人可以申明的那部分金额。在除了上述特殊情形的一般情况下,即如果监护人、保佐人或者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不是主人,在奴隶欠他们债务的情形下通常做法是让主人偿付这笔债务。

综上,在案件涉及这种特殊情形的时候让主人提出扣减主张,使得自己偿还欠自己的债务”。

罗马法 奴隶(古代罗马奴隶的法律意义)

主人可以按照合同或者账簿扣除应向他支付的债务,也可以扣除因盗窃等违法行为而应向他支付的债务。在有其他人的奴隶牵涉其中的情况下,只扣除偷窃的实际成本即主人自己垫付的损失”。

乌尔比安的一个片段提到了不可以扣除的情形。奴隶自残所造成的损害是不可扣除,因为奴隶自然情况下是允许自残的。但是如果尽管主人主要是出于自己的利益而照顾这个自残或者生病的奴隶,奴隶必须支付主人因此产生的花费,即可以在特有产中扣除。

主人因奴隶缔结的债务而承担了法律责任或者履行了相关义务,主人也可以从特有产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主人可以扣除在自己授权下借给奴隶的钱。关于这点,尤里安认为如果奴隶是为了主人的利益而支付,那么更应该是抵消而不是扣除。如果同样情况下主人为他的奴隶提供担保则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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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马尔切勒有不同的看法,在主人还没有自己支出价款的情况下,他最好选择先偿还债权人而不是一开始就扣除,如果主人偿还了保证金他将退还这笔钱。这么做的话,债权人将可以同时使用这笔钱。

对承担特有产责任的人提起二次诉讼的情况下,因为它在判决下所承担的责任可以扣除,所以实际上即使有判决,任何实际支付给奴隶的债权人的利益都可以扣除。

如果主人作出了正式的承诺代替他的奴隶付款,他可以做出扣除,这就好比奴隶承担主人的一个债务人的债务一样。如果奴隶是为了获得自由而承担主人的一个债务人的债务,那么他将会成为主人的债务人,但是扣减只有在当诉讼提起时对奴隶的解放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才会产生”。

罗马法 奴隶(古代罗马奴隶的法律意义)

如果奴隶向他主人的一个债务人收取款项,奴隶自己将成为主人的债务人是有条件的。尤里安给出的解释是,只有主人知道这些情况,他才能做出扣减。在从特有产中做出扣减的是自然到期的财产,当奴隶的债务没有到期时应该免除他们的责任。

尤里安、内拉蒂和内尔瓦认为在主人被起诉两次的情况下,他不可以在第二次诉讼中扣除第一次扣除的金额,扣除一次就相当于清偿。如果主人将一份财产从特有产中实际移除,那么进一步扣减将不被允许;但是如果他遗弃了特有产的话,他将有权扣除。

如果奴隶的特有产刚好等于奴隶欠主人的债务,那么即使奴隶的特有产灭失也不能消灭主人在特有产之诉中对这份债务的扣除权这种情况只有当主人通过向自己付款的方式从奴隶中拿走这份特有产时才会停止。

罗马法 奴隶(古代罗马奴隶的法律意义)

如果一个人卖了一个具有特有产的奴隶,在就特有产起诉时,主人可以在出售时就特有产进行估价然后扣除。由于欠主人的东西是不属于特有产的一部分的,如果在出售奴隶时,这份特有产有足够的份额来偿还欠主人的债务,那么他可以当场收回那笔钱而不需要转移它,也可以就这笔买卖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主人未能扣除的这部分债务随后在任何方面都将变得更加繁琐则不允许。如果特有产之诉是针对主人的继承人提出的,他就可以扣除奴隶在继承人开始继承之前已经转移、消耗或损害的财产。

属奴所欠的债务只能从属奴自己的特有产中扣除。这是为了保护奴隶的利益,如果不如此规定的话,奴隶很可能因为属奴所欠的债务使得自己最终没有特有产。

罗马法 奴隶(古代罗马奴隶的法律意义)

主人出卖了奴隶但是保留了特有产,那么他可以扣除出卖奴隶之前产生的债务。但是在出卖之后如果奴隶新欠新主人债务那么将不能减少这份特有产。因为这部分债务并不是他们欠主人的。

奴隶通过承诺来接受债权的让与,就算主人从奴隶的特有产中扣除了这部分等同于债务的金额,也不会使主人失去对原债务人的债权。这种债权的让与其实更是一种内部的让与,主人与奴隶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的。如果主人在特有产之诉中选择扣除债务,那么将用特有产扣除这项债务”。

二、其他人扣除的情形

前面讲述了主人扣除的情形,接下来看看其他人扣除的情形有哪些。当某人无法从其他任何救济中获得补偿的情况下,他就可以就特有产被起诉时扣除欠他的那份债务”。某个购买了奴隶的人可以就特有产之诉扣除欠他的钱,因为第三方可以选择起诉买方或者卖方,且在这里买家只是选择扣除而不是起诉,债权人自己也可以起诉卖家”。

罗马法 奴隶(古代罗马奴隶的法律意义)

在合伙情况下被告不仅可以扣除欠自己的钱,还可以扣除他的合伙人的债务。这是因为合伙的连带性质,每一方都有可能就全额被起诉,因此每一方都可以扣除应向其他人支付的款项。同时,乌尔比安还表明在合伙的情况下,其中一名合伙人可以扣除对其他合伙人的债务。

三、不会引起特有产之诉的情形

原始文献中记录了许多针对特有产提起的诉讼的情形,同时也记录有很多与特有产纠缠在一起实际上却不会引起特有产之诉的情形,在此作出一个概述。

(一)主体不适格

保罗认为合伙人之间不存在特有产之诉。在奴隶没有得到主人的授权管理主人的事务的情况下,奴隶将成为主人的债务人。在这种情形下也不能提起特有产之诉。奴隶因为定期账目和其他原因欠主人的钱,该主人将这些农场和附属的奴隶都留给了他的一一个继承人。

罗马法 奴隶(古代罗马奴隶的法律意义)

那么其他继承人不能就这些奴隶所欠的钱对受遗赠人提起诉讼。遗嘱人送了一个附带欠主人钱的奴隶的农场给一个有继承权的儿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不可以就特有产起诉他。

(二)其他不适格

乌尔比安和奈尔瓦都认为,奴隶像自由人一样和某人作了一个关于特有产之诉的罚款的仲裁协定,如果这笔罚款到期了,奴隶同意的这个协议不会引起特有产之诉。这是因为作为奴隶,即使最终判决对他不利,他也不会承担该判决的责任。显然,这对于主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卖家不应该在出售奴隶之前就他借给奴隶的钱向买家提起特有产之诉。某人也不应该在买了一个以前借了钱的奴隶又把他卖了的情况下对该买家提起诉讼。如果卖家借了钱给奴隶,那么卖家不能因此向买家提起特有产之诉。

罗马法 奴隶(古代罗马奴隶的法律意义)

即使这笔钱是卖家的另外一个奴隶借给该奴隶的,该特有产之诉也不能提起”。奴隶成为主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事实上奴隶确实借给主人或向主人借了某物。仅仅通过主人在账簿上记下一笔债务不会导致这个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特有产的免责事由保罗提出了一个反例,即主人通过张贴告示来明确自己禁止任何人和他奴隶交易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使得主人从特有产之诉中免责。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古罗马法律中当奴隶欠主人债务时,扣减规则是怎样的?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