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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的户调制(户调式是西晋的基本经济和财政制度,是西晋灭吴)

中国经世史之晋代的户调制

一、西晋的户调制

晋代统一天下之初,系行“户调”之制。即将田赋与户口税,合并课征名之为“户调”,因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贊者、户口之赋也。晋法则合二为一。“调”原为调发之义,“户调”二字始见于《三国志、魏志·赵俨传》,为袁绍在河北所行之制度,历南北朝而未改。

西晋时,赋税之课征办法,据《晋书》载:“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达三分之一。夷人输宾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通志》又载:“不课田者,输文米、户三斛;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此即西晋之课税制度,概有三种办法:

一、在统一之初,系行户调法,将地税、户税与丁税三者合并征收,而以丁或户为课征标准,以纳绢、绵、布等实物,为缴税之物品。边郡地区之税率较轻。夷人之课征,又有其特别制度。

二、至施行占田以后,在行占田地区,其地税、户税与丁税,分别计算。其地税税率,男子占田七十亩中,课其五十亩之地税;女子占田三十亩中,课其二十亩之地税。户税与丁税另有课征之标准。

三、在未行占田地区,不课田者,仍以户为课税标准,所纳者为“义米”;其税率,为每户近者三石,远者五斗。再远者,以输米不便,即输“算钱”;其课征标准,以人为对象,每人二十八文。

二、东晋的户调制

晋室南渡以后,当东晋初期赋税制度尚未建立之际,因南来人民,散居于各郡县中,尚未成土著,其所纳赋税,无一定之数量或标准。至原有土著,其文化较低,因土地利用之技术低劣,皆无积蓄,即随其土地之所出而课征之。

江南之范围广大,其蛮夷及岭外地区,虽如上述办法,依各地之所出而课征,然汉人地区,其课征制度,据《隋志》所记:“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其田,亩税米二斗。盖大率如此。”

东晋时之地税制度,概言之,不及西晋。因随晋室南渡者,多为贵族,其恃强占地虽广,而负担之赋税较少。当成帝咸和五年,曾度田课税,以收获量十分之一为准,税率每亩三升。至孝武太元二年,除按亩收税外,凡王公以下,又每口课税三斛;八年又增加税米,每口增为五石。此因东晋优待豪右,而豪右田多,纳税反少。以国家之负担而言,若按亩课税,富多贫少;但按口课税,即贫多富少,赋税之负担,自显有不平。

东晋时期,北方为五胡所据,其地税之课征,史载未详。仅记慕容皝(huang)时,曾以耕牛及土地,分给贫民;候收获时,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无地者,亦给予土地,即公收其七,三分入私。后以记室参军封裕之谏,为安置流入,改为用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者,官私平分。以此变推崇,即知当时北方地税,不为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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