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质隔墙条板规范(《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
轻质隔墙条板的隔声性能以及抗震性能应符合的要求
一、条板隔墙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条板隔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对隔声性能要求较高的墙体,应采用隔声性能较好、厚度较大的条板或内置吸音材料的双重条板隔墙;
2、条板隔墙应满足建筑隔声功能要求,分室墙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隔声墙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50dB;
3、对隔声性能要求较高的墙体,条板之间以及条板隔墙与梁、板、墙、柱相结合的部位可设置密封隔声层(如泡沫密封胶、橡胶垫条等),并用弹性胶料粘结密封。墙体上开槽埋设管线,安装门、窗及条板拼接安装时均应填充密室,不得留有穿孔的孔洞、缝隙;
4、对隔声、隔热、防火、防水等有较高要求的条板隔墙,宜采用双面抹灰。
二、条板隔墙的抗震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板隔墙抗震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2、条板隔墙长度超过6m,接板高度超过5.2.4条规定,应按照5.3.2条要求设置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构造柱、钢板带或水平系梁;
3、墙体于顶板、结构梁之间除采用两块顶胶(胶垫块)固定外,并应使用镀锌钢板卡件,并采用有效措施与主体墙和柱固定。钢板卡件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7度地区,宜在条板隔墙的上、下端接缝处加L形(或U形)钢板卡,并与结构连接固定。钢板卡间距不应大于600mm;
(2)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7度地区,墙高大于2.8m时,宜沿墙高每1000mm,在主体墙或柱上设置一个钢码(或钢板卡);
(3)接板安装的条板隔墙,条板上端与顶板、结构梁的接缝处应加设钢板卡进行固定,且每块板不应小于2个固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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