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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人性论》三十八页(我读《人性论》三十一章感悟)
我读《人性论》三十
我读《人性论》三十 忠诚的对象
人性中的一个准则:通则的力量(相似条件下,倾向于将之同等看待。)
忠诚原因(利益)的自然约束力已经停止,但忠诚的道德约束力仍然发挥作用。人们在违背自身与公众的利益时,仍然会受良心的约束而对一个残暴的政府表示服从。
人们受到自身无法控制的情感以及当前和直接利益的驱使,而破坏社会法律。这种缺点是人性中所固有的,必存于所有人之中。
我们有权对最高权力所犯下的残暴行为进行反抗,而且是无罪的、正义的。
自然义务停止,道德义务必随之停止。
任性容易受到人的弱点和情感的支配,政府这一形式容易受到滥用。
忠诚的对象
衡量由权威所获取的利与害,反抗的观点采取谨慎的态度。
政府第一准则:长期占有或国王皇室继承,与具体政府形式无关的那一体系。
新政府成立于篡夺和反叛的基础上,在最初之时,其权力不稳定,随时间的流逝,这一权力逐渐稳定下来。时间在人们心灵上施加影响,使得人们顺从权威,习惯也使得情绪对我们产生更大的影响,习惯服从某一类人——视作忠诚的对象,
一般的本能产生于利益之上,而习惯则为该本能提供一定的方向。
长期占有——原始协议——统治者权力:征服(强者为王现实占有)或继承
实行公民选举权的君主国家,根绝法律和习惯而言,父亡子继的继承权是应存在的,原因在于:1、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2、便利性的需要。3、避免由重新选举可能带来的混乱和纷扰。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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