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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的法律与实然的法律存在什么关系(应然的法律是什么意思)

“应然”的法律

“在人生第一堂法学课上,老师问我们: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

根据当前国内主流观点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这一定义源自于马克思对法律起源的理解:他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存在,其主要随着生产力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及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当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和私有制后,法律也将退出历史舞台。关于法律定义和起源的学说研究自古有之,从中世纪奥古斯丁提出的神创论 [1]、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的契约说 [2]、社会法学派认为的合理管理说[3]再到马克思主义学说,我深刻认同契约说和马克思对法律起源的物质、经济及阶级基础的认识,这是法律的“实然”层面,是法律的“本为”。

应然的法律与实然的法律存在什么关系(应然的法律是什么意思)

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人类朴素正义观和道德底线提炼总结基础上形成的外在行为规范,朴素的价值判断共识是精神基础,外在行为规范是明确行为边界、便利社会管理所必需的条文准绳。我认为,法律的意义和使命不应仅仅满足于其作为行为规范的实然效用,还应当回归本源,成为一种内心确认和文化信仰,这是法律的“初心”和“应为”。

“实然”的法律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监督义务履行,判定侵权责任,惩罚违法行为,用健全的制度设计将社会运行纳入规范化轨道,这是“法制社会”的机理。在法制社会里,法律发挥的更多是工具性价值。政府公权力存在的依据在于私权力的合意授权和部分让渡,因此需要一套社会共识体系(即法律)来约束国家政府,防止霍布斯的“利维坦”肆意暴走 [4]。为防止无止尽“冤冤相报”的丛林社会出现,需要将审判和惩罚的权力让渡给权威第三方(即国家),聚合成独立公正的“公共暴力”(如警察和监狱等),填平受害人损失,惩罚侵权人恶行,让双方权利义务尽量恢复到平等状态,保障社会有序运行。

应然的法律与实然的法律存在什么关系(应然的法律是什么意思)

经过国家法定程序形成的合理、明确的制定法条文是国家自上而下进行社会治理的行为准绳,而让人民自下而上地遵守、信赖甚至信仰法律权威的关键则是法律内含的价值取向和独立公正,让人民(不论是执法人员还是普通民众)深入了解法律本意并形成信赖信仰的过程,就是“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本质内核。

法律的独立公正对于人们形成法律信仰至关重要,不仅仅要坚持在各方利益诉求中保持中立态度,还应当保持不受任何外部个人或机构意志左右,以及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保持连贯一致,严禁朝令夕改,损害法律权威。

应然的法律与实然的法律存在什么关系(应然的法律是什么意思)

中国古代也有律法,主要体现为刑律等惩戒制度,但是其根植于中国古代封建统治制度,旨在维护少数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和既得利益而非社会公正,往往因统治者一言而兴废。其实际效用固然显著,但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不足,对于这样的制度体系,人民最多只有畏惧,所谓信仰不过了了。同样存在王室制度的还有英国和日本,但两国法律制度均属于现代法律体系,因为国家法律的制定和运行独立于皇室意志,皇室制度承担的主要是符号性、旗帜性的政治意义,彰显的是国家政治文化特色,对法律的权威性没有任何损益。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法律制度自身的公正独立是前提,让社会成员深入了解、主动接受、自发信仰法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学法用法”的全面法治化建设和尊法崇法的法律文化环境才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应然的法律与实然的法律存在什么关系(应然的法律是什么意思)

既然法制也可以很好地规范社会秩序,那么为什么要费心去建设“法治社会”?在我看来,真正的法律应当走进人心,稳定的秩序源自自律,而非他律。法治建设就是要通过法治文化的宣传教育有意引导、刻意培养,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让法律规范的作用发挥在意图和行为出现之前。人人得以明荣耻、知行止,做到孔子曾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当然,目前这只是理想化的蓝图,要实现这样的大同社会图景,不仅对法律制度内容及执行质量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也需要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精神文化深植人心,这个过程甚至还伴随着与人类本性持续斗争的不懈努力。但是无论何种现实的困难阻力都不应且无法熄灭法治建设的远大理想。

应然的法律与实然的法律存在什么关系(应然的法律是什么意思)

在成为法律人的九年光景里,法律的“应然”和“实然”一直萦绕在我脑际,每每觉得接近了答案,却又倏忽飘远。故作此小文,姑且一聊,盼明者点拨,供读者消遣,也待来日自笑之。

[1]奥古斯丁认为,法律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即神明造法,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恒正义和永恒法律,此类观点也曾出现在中国古代。

[2]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在静茹政治社会前处于自然状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保障生活稳定,人们互相缔结契约,通过合意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来维持社会运行。自然法学派观点长期处于主流地位。

[3]社会法学派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产生并发展而来的。

[4]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将国家比作海中巨兽利维坦(Leviathan),认为人类基于自我保存的本性,在没有任何政治权威的自然状态中会为了私利不断斗争掠夺,呈现出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然而出于对死亡的恐惧,人们终会在理性引导下互相订立契约,放弃私力报复的自然权利,将之交付给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组成的会议,从而组成国家,任何人都应当对国家权威绝对服从,但同时强调国家的作用和意旨在于保护其人民安全,国家这个“利维坦”应当是被绝对服从,又需在限制中行使权力。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应然”的法律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