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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武德年间至贞观(唐朝武德年间所有事件)

历史上真实的唐朝——武德贞观年间的稳定发展

唐朝武德年间至贞观(唐朝武德年间所有事件)

唐朝建立后,自武德元年(618)到开元二十九年(741)的一百二十三年期间,是封建国家的巩固、发展、富强阶段。这时的唐朝,政治上强大,经济上繁荣,文化也有很大发展,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占着重要地位,而且在世界史上也有很大影响。

这一时期的历史进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武德贞观年间的稳定发展。

唐朝武德年间至贞观(唐朝武德年间所有事件)

唐高祖拨乱反正武德年间(618—626),当隋末战乱之后,一方面需要统一全国,一方面又需要恢复稳定封建秩序,发展生产,以利于新建政权的巩固。

唐高祖正是这样顺应客观形势的要求,在进行统一战争的同时,又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恢复或新建各种制度,巩固唐朝政权的。武德年间的各种措施,为后来“贞观之治”奠定了基础。

隋朝末年,由于隋炀帝的倒行逆施,中断了正在向前发展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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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徭役负担,迫使广大农民离开土地,生产无法继续下去,正在走向富强繁荣的形势急转直下。唐高祖在这种情况下走上历史舞台,建立唐朝,必然面临拨乱反正的使命。

唐高祖认为,汉高祖“拨乱反正”,纠正了秦的错误,从而出现了汉初的繁荣景象;他要“拨乱反正”,纠正隋的错误,使唐朝富强。

姜谟说:“唐公有霸王之才,必为拨乱之主。”可见,唐高祖发挥“拨乱反正”的作用,既是历史前进的要求,他本人也具备了条件。

当时的“拨乱反正”,只能是把打乱了的封建秩序再恢复起来,使其遵循固有的规律继续前进。

尽管封建制度是束缚劳动人民手足的枷锁,但由于人们不能超越历史所允许的范围进行活动,所以,唐高祖恢复发展封建制度实际上就是为历史的继续前进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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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二年(619),唐高祖初定租、庸、调法,规定在限额之外,“不得横有调敛”。

显然,这有限制统治集团不得为所欲为的意思。

把对劳动者的剥削与奴役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是有利于历史前进的。

土地制度是赋役制度的基础。自北魏实行均田制以来,对恢复发展生产起了积极作用。

唐高祖为了使隋末大量离开土地的农民重新与土地结合起来,以利于政权的巩固,遂于武德七年(624),实行均田制。

所实行的均田制与租庸调法,是隋朝均田制与租调力役制的继续和发展。

所谓“发展”,就是因历史的前进出现了新的内容。

新的内容很多,例如,隋遵北齐之制,一个丁男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另外,每丁又受永业田二十亩,夫妇共受田一百四十亩。但是,一对夫妇所纳之赋税却倍于单丁。由于单丁受田一百亩,仅纳一对夫妻受田一百四十亩的一半赋税,从而就出现了许多人不愿结婚或隐瞒妻子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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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的均田令中,规定妇女不受田,不纳税,正是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制度较合理些,无疑会促使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另如,北魏、北齐时,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与牛领受大量土地,唐朝取消了奴婢与牛的受田。

这主要是各级官吏可以通过另一途径得到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不必要再通过奴婢与牛受田。再者,唐初又规定僧、尼、道士、女冠也可以受田。

这主要是因为隋朝以后,佛教、道教在统治者的倡导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寺院、道观都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因而,法令中不得不承认这些既成事实。由此可见,土地制度的发展,正反映了历史前进的内容。

其他,像土地买卖范围的扩大,以庸代役制的普遍推行等,都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均田制与租庸调法在唐朝实行了一百多年,说明它在唐初还是很有生命力的制度。

唐朝前期的经济发展与国家富强,与此制度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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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货币的发展,到武德年间也起了很大变化。

从西汉到隋朝,五铢钱一直在货币流通领域占主要地位。

隋末,私铸钱大量出现,劣币盛行,“千钱初重二斤,其后愈轻,不及一斤,铁叶、皮纸皆以为钱。

高祖入长安,民间行线环钱,其制轻小,凡腐败万才满半斛”。

针对这种情况,武德四年(621)下诏铸“开元通宝”钱。

“开元通宝”钱的流行,在我国货币发展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开元”,即开国的意思,“通宝’,即流通的宝货。其中不包含货币的重量,与秦半两钱、汉五铢钱(二十四铢为一两)比较,显然是改变了以重量为币名的传统。

同时,以钱为宝,也反映了人们对货币的作用有进一步的认识,还说明把货币视为财富的观念大大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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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以后,历代的铜钱都不再以重量为名,都称为“通宝”、“元宝”。这说明货币的发展已到了更高级的阶段。《唐律》在古代法制史上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对亚洲各国古代法典的形成与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而《唐律》是在武德、贞观年间逐步形成的。《通典》卷一七○《刑八》:“高祖初至京师,革隋峻法,约为十二条,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及受禅,诏宰相刘文静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删大业苛惨之法,制五十三条,务存宽简,以便于时。”可见《唐律》是根据《开皇律》而来的。

贞观年间,唐太宗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进一步修定为五百零二条12卷的《唐律》。

长孙无忌等人又对《唐律》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成为《唐律疏议》。这种国家法典,有唐一代,没有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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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官制也在武德年间确定下来。

《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武德七年定令: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尚书、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为六省;次御史台;次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为九寺;次将作监;。”三公地位高,无实权,实际上是荣誉职务。

六省中的尚书、门下、中书是朝廷机关,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其中尚书省系执行机关,政务繁多,故又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管理有关事务。由于这些部门在政权机构中所起的作用最大,所以,后来往往把唐朝廷的官制概括为三省六部制度。

其他三省与政权机关无大关系,不甚重要。御史台是监察机关。寺、监是分别管理朝廷兵、刑、钱谷事务的机构。这些都是“京职事官”,另外,还有“州县、镇戍、岳渎、关津为外职事官”。

这种官制,后来虽然也有过变动,但朝廷的三省六部制,地方的州县两级制,基本上是沿袭武德年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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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人才的科举制度,开创于隋,唐代逐步完善起来。

《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自高祖初入长安,开大丞相府,下令置生员,自京师至于州县皆有数。既即位,又诏秘书外省别立小学,以教宗室子孙及功臣子弟。其后又诏诸州明经、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称者,县考试,州长重覆,岁随方物入贡;吏民子弟学艺者,皆送于京学,为设考课之法。州、县、乡皆置学焉。”

从京师到州、县、乡皆置学,使宗室子孙、功臣子弟、吏民子弟都有就学机会。州、县通过考试入选,“随物入贡”,实际上就是“乡贡”。这种通过考试在政治上进行竞争的办法,正是科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唐摭言》卷一《统序科第》也有大体类同的记载,并且认为“斯我唐贡士之始也”。

由此可见,隋末中断了的科举制度到唐初又恢复起来了。科举制度对封建的等级制度、门阀制度,都有一定的冲击作用,含有一定的平等竞争意义,在当时是进步的制度。

府兵制度,从西魏开始到隋末中断,唐高祖“以天下未定,事资武力,将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在武德初年又将其恢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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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十年(636),唐太宗又在全国设置六百三十四个军府,仅关内就有二百六十一府。

不难看出,唐初设置军府,是以关中为重点的。关中是京师所在之地,这说明唐朝廷掌握着绝对优势的军事力量。

以上各种制度,在武德贞观年间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为唐政权的巩固与国家的富强发挥了积极作用。

恢复发展各种制度,实际上就是恢复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作用,就是使统治者能够继续统治下去,被统治者能够在可以忍受的剥削奴役下继续生活下去。

唐太宗利用这种社会秩序巩固加强了自己的地位,并使国家富强繁荣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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