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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

“能不捕的不捕”不是法律用语,是个馊主意

一夜之间,海南又出名了,省府办公厅的文件:《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引得网友们各抒己见,质疑的多,支持的少。仔细拜读那些文章和评论,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支持的文章中,提到了这个“能不捕的不捕”的出处,其实,更进一步,追根溯源,应该依据巜刑事诉讼法》的第六章,重点是第八十一条。

因为这个法律效力是仅次于宪法的,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的。

第六章全文较长,第八十一条也较复杂,网友们没功夫钻研,在下曾经是这个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每天上班就是考虑“逮捕”与“不逮捕”,几十年过去了,仍然印象深刻。把这个条文简述一下,就清楚了。

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

法律条文中的表述是:应当予以逮捕,可以予以逮捕,不批准逮捕。

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能不捕的不捕”这种表述。并且,这个条文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普遍适用的,并不专门针对某种阶层、某一职业,对某些特殊情况(如疾病)也有专门条款规定。

法律条文中虽然没有“能不捕的不捕”这种说法,人们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这类说法的。早在1967年,公检法干部中,就流传“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句话,自然是出自上层。那时候尚没有巜刑事诉讼法》,就靠这句话指导。现在有了法,还是应该依法。

所以,海南的文件表述中是不规范的。

再看这个“应当予以逮捕”及“可以予以逮捕”的权力是谁掌握的。从这些条文规定可知,主要是由人民检察院掌握的,少数案件则是人民法院决定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任何单位都没有批准、决定逮捕或不逮捕的权力。省政府办公厅当然也没有这种权力。把“能不捕的不捕”,作为一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即使是根据上级的精神,也超越了自己的权限,难以落实,因为这权力不在自己手中,需要依靠别人才行。

网友们提到,一些检察院已经表态了会这样支持企业家。有了掌握这种权力的机构表态,估计能够落实了。问题在于:这是别人为了支持企业家发展想出来的,你怎么能把它拿来,作为自己的措施!

这样顺手拿来的作法,原因是多方面的。估计可能是紧跟形势:上头号召支持民营企业家,并且有了这样的榜样,拿过来应付了事。如果真是对自己的孩子一样关心、爱护、支持民营企业,是绝不会想出这样的馊主意的:哪个父母是等孩子犯罪之后,再去想“能不捕的不捕”这样的主意?应该教育他们莫犯错误,教育他们千万不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才是真正的关心爱护孩子!

无论是政府,还是司法机关,在制定政策、法律法规的时候,应该考虑一下它的可行性,还应该考虑到它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这个“能不捕的不捕”,网上已经有了很多的过度解读,一个明显的副作用似乎还没有人提到:现在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每年的315报导的,不就与这些民营企业有关吗?再出台一项“可不捕的不捕”,制假企业会不会更有恃无恐,假冒伪劣产品更加泛滥?

望决策者深思!

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

(图片来自网络)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能不捕的不捕”不是法律用语,是个馊主意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