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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就餐时与歹徒搏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外出就餐受伤是否为工伤)
外出就餐时与歹徒搏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陈某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一天中午,他与同事约好到工作单位附近的餐馆就餐,并自行骑电动车前往。饭局结束后,陈某去停车场取电动车时,突然发现有人在撬他的电动车车锁,他立即大声呵斥,偷车贼闻声吓得赶紧逃窜。陈某一路紧追不舍,好不容易追到了偷车贼,两人厮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陈某受了伤,由于摔倒在地导致左臂骨折。事后,陈某想让单位为他申请工伤,但是单位却拒绝了,认为这并不属于工伤,于是陈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
陈某认为,自己受的伤是由于自己和歹徒做斗争的,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陈某虽然是因为和歹徒搏斗而受伤的,但原因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并非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因此陈某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陈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陈某最终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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