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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存在者(存在和存在者的关系)

第十四章“存在”和“存在者”的概念

在此,有必要澄清几个有所特指且容易混淆的概念:

“存在”──它不仅表象为一般外延上的所有具体存在者之总和,而且抽象为纵深内涵上的所有具体存在物之源流,而并不与存在物的感应状态或感知状态相关。唯因如此,它才得以从可望而不可及的感性存在逐渐演成(或相对存在为)不可望而可及的理性存在。(此意解于卷二)(1)

“存在者”──与“存在物”同义,均指具体的存在物体。不过,虽然尚不能确认何者为存在的“本体”或“质料”,却可推测一切存在物均由某种极简单的本原质料(如某种“始基”粒子或量子)所构成。因此,在本卷中,这些词义并不仅仅是指任一实物单体,而是多指潜在质料相同但存在度内涵相异的类别化了的存在形式存在形态。【此说虽然类似于自沃尔夫以来的德国哲学之“定在”概念,但其“质的规定性”(黑格尔语)到底是什么?甚至应该问:何谓之“质”?】(2)

──所以,我用“存在形态”或“物态”等词项,意在泛指一切存在的物质物体,只是更加强调这些存在物的非质料性质及其形式类别。至于造成所有物质或物体的形式化变迁之原因,正是需要我们予以深入探讨的题旨所在。(2)

鉴于上述意理,应该不再发生这样的误解:当说到表达某物存在效价的时度或量度之时,却去联想该类物质的单体寿限或个别质量。譬如有些单个基本粒子的闪现仅为百亿分之一秒,有些个体单细胞生物的分裂间期仅为数十分钟,但它们作为一个自然物类的“存在形式”却分别保持了物理学上最坚韧的上百亿年和生物学上最耐久的数十亿年而不衰。(3)

存在与存在者(存在和存在者的关系)

注释:

(1)“表象为一般外延上的所有具体存在者之总和”就是既往哲学家的横向(即空间上)对“在者”的观念抽象。“抽象为纵深内涵上的所有具体存在物之源流”就是作者特有的对范畴结构的纵向(即时间上)梳理和抽象。“并不与存在物的感应状态或感知状态相关”乃是站在存在整体的角度,把所有主体返还为客体。在作为“存在”整体的物演之流中,当主体是质子时,对质子而言感应状态下的电子就是整个“存在”;当主体是扁形动物时,它感性状态下的食物就是整个“存在”;故,对前衍的只有感性的动物而言,“存在”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感性存在”(即可直观的“望”,却无法抵达至整个“存在”)。及至人类,其感知已经分化为感性、知性、理性,而理性逻辑推导出的“存在”(即元在或客观存在,进而包括绝对存在、抽象存在)已超过我们的直观感知范围;故,对后衍的有了理性的人类而言,“存在”是“不可望而可及的理性存在”——如“递弱代偿的存在性或逻辑模型”就是这样的理性存在。所以,这个不同主体(实际上也是存在中的所有客体)构成的客观存在(或客观世界)并不与存在物的感应状态或感知状态相关,而是万物纵向衍存关系或横向依存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存在”作为整体,不仅包含奇点的存在,也是囊括了所有时空即整个物演之流的所有存在。但正如本书第一句话而言,这个“存在”说到底仍然是人类形而上禁闭中的“感知中的存在”(即观念上或逻辑上的存在),是人类的认识中抽象出的作为逻辑模型的“存在”;当然,人类的存在论模型同时是人类自身衍存位相的反映和表达,这属于卷二的内容,此处不深入。

汇总本书“存在”的概念,共有以下几种——

(第1章):哲学上所谓的“存在”仅指感知中的对象之总和。

(第14章):“存在”——它不仅表象为一般外延上的所有具体存在者之总和,而且抽象为纵深内涵上的所有具体存在物之源流,而并不与存在物的感应状态或感知状态相关。唯因如此,它才得以从可望而不可及的感性存在逐渐演成(或相对存在为)不可望而可及的理性存在。

(第四版概念注释):简称“在”,是对“存在者”(简称“在者”)的总体抽象,因而它一定是主观化了的存在,而不可能是客体的总和。

这几种表述表面上虽然有差异,实质上并不矛盾。第一章中的“感知”和概念注释中的“总体抽象”内涵其实是一致的,通过以后卷二的学习可知,二者都已经包含了理性逻辑对范畴结构的纵向梳理和抽象(即十四章“抽象为纵深内涵上的所有具体存在物之源流”),而不仅仅是既往哲学家横向的对“在者”观念抽象(即十四章“表象为一般外延上的所有具体存在者之总和”)。所以,第一章给出“存在”定义后的第二句紧跟着解释“一般认为,存在或在是对存在者或在者的观念抽象”,这里的观念抽象没有包括作者特有的对于纵向范畴的抽象,而作者与既往哲学家不同,把存在的相对性作为整个理论的逻辑起点,才有第一章第三句的“从根源上说,不是在者集合成了在,而是在分化出了在者”,这是作者特有的纵向抽象视角。故,既往哲学家抽象出的只是逻辑形式横向观照下的逻辑规定性(即某特定阶段人类特定的逻辑形式),而作者抽象出的是逻辑形式纵向衍动下的存在性(即递弱代偿原理)。

因此,第一章对“存在”的定义前面会加上“所谓”二字。因为《物演通论》作为哲学书必须和西方哲学史包括西方哲学家用的概念关联起来,能沿用就尽量沿用而不必生造词,但实际上作者“存在”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和古希腊最早追究存在本体时用的“存在”不同了,所以会加上“所谓”二字。因为古希腊追究的存在本体是一个恒定的不变的存在(如巴门尼德对“存在”和“非存在”的划分:“存在”是哲学追究的本体,不以认识为前提,即本书中提到的“元在”或“本在”,即康德称之为“自在之物”或“物自体”的东西,在古希腊哲人的认知中是永恒不变的;“非存在”是假象,以认识为前提,即被感知扭曲后的“对象”或“现象”,在古希腊哲人的认知中是始终流变的),而作者认为这种恒定的不变的“存在”或“本体”是不存在的,如古希腊追究存在本体有两路:一路“质料因”,追究到原子、乃至现代仿佛无限可分的基本粒子,而原子、基本粒子其实都是我们逻辑形式(即包括了“感应”、“感性”、“知性”和“理性”的“感知”)导出的逻辑模型,或者说都是主体所缔造的逻辑模型下的概念;另一路“形式因”追究不变的逻辑形式,如毕达哥拉斯的数论、欧几里得的形论、柏拉图的理念,其实也是主体逻辑形式的表达。也就是说,无论“质料因”还是“形式因”,所追究的本体,归根到底都是在追究逻辑形式,而这个逻辑形式在整个物演进程中也是不断分化发展的,如质子的逻辑形式是理化感应、扁形动物的逻辑形式只有感性,脊椎动物有了知性,及至人类才有完整的感性、知性、理性,但人类的智质继续分化(即分科),科学由此昌盛。故,这个逻辑形式是永远随着主体的衍存位相的变化而变化的,尤其在智人以后,智质分化加速,这个逻辑形式构建的逻辑模型高速变革,其速度远远大于世界本身的演化。也就是说,“递弱代偿的存在论模型”作为作者“感知中的对象的总和”,并没有把存在固定为一个恒定不变的东西,而是一个在固定衍存区间的从无属性的“在”分化衍动为有属性的全体“相对存在”的流程。所以才有了本章十四章对“存在”的定义:“它不仅表象为一般外延上的所有具体存在者之总和,而且抽象为纵深内涵上的所有具体存在物之源流,而并不与存在物的感应状态或感知状态相关。唯因如此,它才得以从可望而不可及的感性存在逐渐演成(或相对存在为)不可望而可及的理性存在”,只不过在这一句话,作者是站在存在整体的角度,把所有主体返还为客体,所以说存在“并不与存在物的感应状态或感知状态相关”。在卷二中,作者也是把主体返还在这个本体中,才说明了主体及其精神的由来,包括主体之“感知”中的存在与存在本体的预定和谐关系。(这部分解读可以暂时放在一边,读完卷二会慢慢明了。)

总之,要全面理解“存在”的三种定义,需要深刻理解卷二的“感知”(整个卷二都是解读作为广义逻辑的“感知”)。基于对“感知”的深刻理解,就可以明确上述三种概念在内涵上的一致性。

存在与存在者(存在和存在者的关系)

(2)因为万物同质,即万物皆由始基存在构成,或者说万物的潜在质料相同,故,“存在者”或“存在物”在本书中是对万物形式上的指认,因为万物的不同归根到底就是结构形式上的不同,实质上就是存在度的不同。(沃尔夫以来的德国哲学之“定在”,其“定”实质就是存在度之“定”;黑格尔语“质的规定性”其实就是存在度之规定。)

(3)“存在形态”或“物态”泛指形式上的差别或存在度不同而形成的万物之物类存在,这种物类差别正是我们要追究的内容。

(4)故,存在度是一个物类生存力度的表达,而非针对物类中的具体个体。比如说到人的存在度是指人类总体的存在度,而非具体的某个人。

存在与存在者(存在和存在者的关系)

注:前述章节一步步初步导出衍存递弱的本体论模型,在这个模型下,既往哲学史上的“存在”、“存在者”等重要概念的概念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以,本章特别就这些重要概念做特别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这个模型。

附:本章重要概念:

一、存在

(第一章):哲学上所谓的“存在”仅指感知中的对象之总和。

(第十四章):“存在”——它不仅表象为一般外延上的所有具体存在者之总和,而且抽象为纵深内涵上的所有具体存在物之源流,而并不与存在物的感应状态或感知状态相关。唯因如此,它才得以从可望而不可及的感性存在逐渐演成(或相对存在为)不可望而可及的理性存在。

(概念注释):简称“在”,是对“存在者”(简称“在者”)的总体抽象,因而它一定是主观化了的存在,而不可能是客体的总和。

二、存在者

(第十四章):“存在者”──与“存在物”同义,均指具体的存在物体。在本卷中,这些词义并不仅仅是指任一实物单体,而是多指潜在质料相同但存在度内涵相异的类别化了的存在形式存在形态

三、物态

(第十四章)我用“存在形态”或“物态”等词项,意在泛指一切存在的物质物体,只是更加强调这些存在物的非质料性质及其形式类别

(概念注释)所有物质的基本质料其实都是一样的,即如M·盖尔曼所说“都是由夸克和轻子组成的”(甚至都是由某种始基能量转化而成的),所不同的只是现象形态与物相分类的差别。强调这一点才能显示“物质并不同质”,不是“质料”不同,而是“质素”不同,这个质素就是存在效价与代偿效价的内在关系。因此,我又生造了“质态”一词,借以替代和弥补“物质”与“物态”各词项的含混偏颇。

存在与存在者(存在和存在者的关系)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第十四章“存在”和“存在者”的概念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