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过失造成雇主损害(保姆过失造成孩子受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起草人:保姆重大过失的案件,责任该如何划分
今天我想说一下杭州发生的保姆因重大过失造成被其照顾的2岁女孩坠楼死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问题。
这个案件,我听了以后,真的感到非常震惊。这个保姆的疏忽大意已经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
这种案件我以前是遇到过的。在十几年以前,北京市发生了一件这样的案件,一位女士因母亲年迈卧床不起,到家政公司找了一个保姆伺候母亲。这个家政公司也是说这个保姆怎么、怎么好,到家里后的第二天,就弄出了火灾,把老太太给烧死了,她自己跑出来逃生。对这个案件,法院判了保姆承担责任,家政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的这个案件和我说的这个案件,基本上是一个性质。对浙江发生的这个案件的赔偿责任,我说三点意见
第一个意见,是要看合同是跟谁签的。这个合同如果是跟家政公司签的,就可能存在一个用人单位责任的问题。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公司派一个家政服务员到你家里去工作,那保姆就是执行工作任务,保姆造成被照顾的孩子的人身损害,就构成《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这样,由于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家政公司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家政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去追偿。这对夫妻俩遭受损害的救济,就是很好的保护。
第二个方法,如果夫妻俩是和保姆个人签的合同,那就变成了个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务一方在执行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似乎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但问题是,提供劳务一方在执行合同中造成被照顾的孩子的人身损害,这就构成违约责任,这个违约责任又和侵权责任竞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用侵权责任来保护自己。这样也能够保护夫妻二人的权益,使损失能得到赔偿,这是追究个人的责任。
这两种方法,就要看当时签合同是和谁签的。如果是和家政公司签的,就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家政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和保姆个人签的,那就是个人的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应该由保姆来承担责任。按照现在媒体上报道的情况看,有可能是第一种情况。这样,就对受害人这一方就比较有利。
第三点意见,我看也有人提到有可能是物业的责任。就我看到媒体介绍的情况而言,好像和物业没有关系,因为电梯是正常运行,造成损害是因为保姆疏忽大意,重大的不负责任,把2岁的小孩放到电梯里,最后造成小朋友的死亡,这和电梯基本上没关系,和物业也没关系。假如说孩子在电梯里被夹了,是在电梯里造成损害,物业就有责任。所以,按照现在的介绍,要物业承担责任好像没有什么依据。
综合起来,我看最大的可能性,应该是请求家政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和家政公司签的合同,那就应该是保姆的个人责任。如果要想追究物业的责任,必须拿出物业过失的证据。
我对夫妻二人非常非常的同情,对死去的孩子感到非常非常的痛心!对这个严重不负责任的保姆表示愤慨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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