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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役权)

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382~0383条「地役权后加入人权利义务的处理」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直接举例说明:甲公司A地块邻海,乙公司B地块靠陆地一侧,乙公司为了以后去海边方便而和甲公司协商,甲公司在30年内保留一条方便乙公司人员通行的道路,乙每年向甲支付十万。

第382条,后乙公司将此商品房卖给了张三、李四等业主,那么此时张三、李四都有在这条道路上通行的权利。

第383条,后甲公司也盖了商品房并卖给了赵六、田七等人,那么此时赵六、田七等人有容忍张三、李四通行的义务。

民法典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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