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放生行为 保护生态环境手抄报(规范放生行为 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规范放生行为 保护生态环境
在云南昆明,随着滇池水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提高,滇池及其入湖河道成为民间放生活动的热门打卡地,许多人来这里开展放生活动。然而,民间放生活动普遍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不科学放生、随意丢弃和引进物种养殖,引发的后果是难以预测的。
不少市民由于对科学放生的知识了解不多,误将不利于滇池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放生到滇池中,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这些物种,有的大量摄食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有的吃掉鱼卵甚至直接攻击土著鱼类,破坏了滇池水生生态环境,影响了滇池土著鱼类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
外来水生物种进入新的环境中造成物种入侵,不但影响农渔业生产,竞争排斥原生物种,降低生物多样性,也容易导致生态失衡或引发病害,危害其他生物及人类生产生活等,相关例子不胜枚举。20世纪70年代末,为促进经济发展,滇池曾引入银鱼,几年时间银鱼就成为滇池绝对优势鱼种,而滇池土著鱼类却遭到了灭顶之灾;在云南杞麓湖和星云湖养殖的鳙鱼,导致当地大头鲤数量急剧减少,现在不得不依靠人工培育;从额尔齐斯河引入的河鲈曾导致新疆博斯腾湖中的新疆大头鱼濒临灭绝。这些例子都说明了外来物种给自然水域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有多严重。因此,及时有效地加强对民间放生活动的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十分必要。
针对群众主动放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一方面,严格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另一方面,加强对禁止放生物种名录的宣传普及,积极组织开展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及无序放生对水生态安全的危害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有组织地整合和引导民间放生活动依法、科学、有序开展,通过认购放流物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增殖放流活动,让放生之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得益彰。(赵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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