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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顾客在螺蛳粉店意外被锅炉水烫伤,谁之责?法院判决来了

广西南宁:顾客在螺蛳粉店意外被锅炉水烫伤,谁之责?法院判决来了

本想美滋滋地吃一碗螺蛳粉

谁曾想却在店里滑倒

又碰倒沸水被烫伤

连续住院57天

粉店却推责拒赔偿

邓某这碗粉吃得太“糟心”

近日

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判决生效。

广西南宁:顾客在螺蛳粉店意外被锅炉水烫伤,谁之责?法院判决来了

顾客凌晨在粉店被烫伤

索赔14万

事发当日凌晨,邓某在南宁市武鸣区的某家螺蛳粉店吃粉。期间,邓某想要借用洗手间,在经过一楼通往二楼的过道时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到,又打翻了在过道内摆放的一个锅炉,滚烫的热水直接洒在邓某身上。

简单擦拭后,粉店老板将邓某送到了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经医院诊断,邓某身体多处部位有不同程度的烫伤,其中至少有一处三度烫伤。

广西南宁:顾客在螺蛳粉店意外被锅炉水烫伤,谁之责?法院判决来了

邓某认为,粉店没有及时清理其门店范围内的油渍、水渍,也未铺设防滑垫,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和保障的义务,应当赔偿其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但螺蛳粉店认为,二楼不对外开放,邓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厨房过道想上二楼洗手间,且事发时粉店快打烊,店员在对厨房进行清洁工作,地面湿滑实属正常,邓某应该对烫伤事件所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与该螺蛳粉店协商赔偿未果后,邓某将粉店诉至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责任划分起争执

法官现场勘察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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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一审庭审现场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邓某是因滑倒碰到放置在一楼前往二楼拐角处的煤气灶架子上的热水所烫伤,但对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有争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通过现场勘察、查看店内监控视频发现,邓某所滑倒的过道与一楼的厨房相连且是一楼上至二楼的必经之地。

首先,在过道拐弯处,店家摆放了一个盛放煤气灶和锅炉的架子,架子周围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在该处地面放置防滑垫,同时该过道处并未张贴闲人免入或顾客止步等警示标识;

其次,粉店虽称二楼洗手间未对外开放,但在邓某从粉店一楼进入厨房过道上二楼时,店内员工并未阻止;且当晚发生事故不久,又有另一男顾客进入粉店厨房过道上二楼,粉店员工亦未予以阻止,说明粉店对顾客经过厨房过道上二楼系采取放任态度。

法院认定粉店担责70%

一次性赔偿6万多元

法院认为

邓某到粉店消费吃粉,在通过粉店一楼通往二楼的过道时滑倒而致烫伤,粉店作为经营者应对顾客邓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做到预见和杜绝,进而导致本案邓某滑倒烫伤的事件发生。

而邓某作为成年人,其应知道一楼上二楼的过道拐角因连接厨房而地面滑,但其未能谨慎注意脚下情况,在迈台阶进入过道前还看手机,故邓某对自身滑倒烫伤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被告粉店对本案事故承担70%的责任,原告邓某自负30%的责任,并认定事故导致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8921.13元,由被告按比例承担62244.8元。

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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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豪华餐厅还是路边小馆,都属于经营场所范畴,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各类发生意外的可能情形做到醒目的警示告知。否则,一旦发生顾客受伤意外,会产生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不意味着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加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侵权行为,如何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区分。本案中,螺蛳粉店和邓某均存在过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划分了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 、商场 、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