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南:家中失火楼道消防栓竟没水,物业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山东莒南:家中失火楼道消防栓竟没水,物业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消防栓内的消防用水,是火灾发生时的“生命水”,倘若发生火灾险情,消防栓是扑火救灾的重要设施之一,其特殊性决定了消防栓必须时刻保持完好有效。但是,有部分小区物业却忽视了消防栓的日常维保,致使在火灾险情发生时,楼道消防栓内竟然没水,导致业主损失扩大,此种情况下,物业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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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家住某小区的钱某在做饭时,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随后钱某立即拨打119报警,消防人员到达后,发现楼道内消防栓无水,遂使用垂直铺设水带的方式设置水枪阵地扑灭明火。后经消防部门调查,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炉灶糊锅引发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00元。该小区由甲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钱某认为,甲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未对小区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保障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致使火灾发生时消防栓内无水不能正常使用,造成自己的损失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损失25000元。
甲物业公司辩称,此次火灾事故是钱某因自己做饭操作不当导致,与公司无关,自己已经尽到了日常维护管理义务,并且在火灾发生时积极救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甲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钱某与甲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钱某在使用燃气时因过失导致火灾,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甲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法定义务,依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甲物业公司负责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等事项,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巡查检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结合本案,本案火灾事故系钱某自身导致,但在火灾发生时,楼道内消防栓无水,导致消防人员到场后另行铺设水带灭火,延误了灭火时机,使火灾持续时间加长,造成了损失的扩大,甲物业公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分析本案火灾发生的原因、救火的情况,应当认定钱某自担损失70%,甲物业公司公司承担损失的30%为宜。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甲物业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某财产损失15000元,驳回钱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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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较为常见的意外事故就是火灾,给住户的生命财产带来最大危害的也是火灾。居民住宅大量使用天然气,各种家用电器又大量进入居民家庭,致灾因素大量存在,因此,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加强辖区内的消防巡查,做好火灾处置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因为业主自身原因引发,但当火灾发生时小区的消防栓却无法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存在安全意识不足、管理不当的过错,导致发生火灾时业主财产损失扩大,因此,物业公司应该对本次火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消防管理作为以后工作的重点,并注意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强消防设备设施及消防器材的配置;二是要加强消防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三是要加强辖区内的消防巡查;四是要加强消防宣传,树立“群防群治”的意识;五是要做好火灾处置预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