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用处)
导语:财产保全那些事
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财产申请(注意同时要提交保单保函),在法院作出裁定后,到执行局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具体需要的材料清单如下: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原件;
2.民事裁定书一份,复印件;
3.如是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保单保函(包括保单保函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出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函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5.如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附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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