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理避税(劳务派遣可规避哪些用工风险)
导语:利用劳务派遣形式进行“避税”有哪些风险?
企业利用劳务派遣“避税”的方式与人力资源外包相似——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再由后者开具5%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前者。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自由职业者,劳务派遣公司将承担其0-45%的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的费用承担者仍是用人单位。虽然劳务派遣形式普遍存在于外资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当中,但以此种方式“避税”并非万无一失。
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避税”将面临哪些风险?
一、因劳务派遣单位违规操作引发的风险
1、虚开发票
某些劳务派遣公司在为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时弄虚作假,使用不规范发票或假发票,甚至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用以隐匿收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违规抵扣应税收入
通过虚构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保险,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流转税和所得税流失。
无论劳务单位使用何种违规方式,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和查处,都将为接收问题发票和产生连带关系的用工单位带来税务风险。
二、因用工单位自身产生的风险
1、政策使用过度
用工单位往往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甚至出现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混搭的多元用工体制。依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政策的过度使用将让企业面临税务检查风险。
2、虚列劳务用工发票
企业不合规利用劳务费支出“避税”主要有以下手段: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
(2)通过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列成本;
(3)虚构劳务用工业务并虚开发票;
(4)通过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均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对于虚开发票者,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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