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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泼水节变流氓节习俗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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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这个词汇已然成为我们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有些人却将其作为低俗行为的挡箭牌,借此行猥琐之事,这样的行为实在让人无法容忍。近日泼水节的活动却出现了一些不文明的现象,少数游客在泼水节期间,把这个节日当作一个“耍流氓”的机会,给这个节日带来了负面影响。

 今日释法:泼水节变"流氓节"?习俗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事件背景简介]云南。时隔三年之后的4月12日,“傣历1385新年泼水节”盛大“开泼”,许多游客特地到云南参与这一“盛宴”。

但网络上却看到有些不文明行为的浮现,一些参与者针对过路女性将泼水变成了恶意攻击,特别是专门攻击那些颜值较高的女性。据网络媒体报道,一些男性参与者会在泼水的过程中对过路女性进行恶意泼水,出现多人集体攻击一两名女性的情况,或者少数人趁机对女性进行性骚扰,甚至存在猥亵行为。节日的初衷是希望通过泼水的方式传达出自己的祝福,但在庆祝过程中表现的这些恶劣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严重损害了泼水节的形象,扰乱了正常的社交秩序。(来源于网络)

 今日释法:泼水节变"流氓节"?习俗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泼水节应该是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而不是一个恶意攻击和性骚扰的场所。这是一个值得反思和警醒的现象。 风俗本是传统文化,却被某些人曲解利用,变了质的风俗还是良俗吗?

一、规范行为的道德边界:

1、风俗是一种具有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传统习惯。风俗的存在是为了表达人民的喜悦、庆祝传统节日等,而不是承载着脏乱差、低俗下流的负面意义。希望泼水节不要逐渐演变成像婚闹一样的恶习,坚决抵制那些利用风俗之名行恶事的人。对于那些只想单纯满足自己的欲望,从而走向低俗化,毫不顾及她人的安全和感受的行为,应予以谴责。

2、法律与习俗关系密切。最早的法律就是从习俗、习惯中延伸出来的,国家赋予这些习俗等以一定的强制力后,就成为法律。习俗中有些糟粕,不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权、人格的尊重。对于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应当予以摒弃。

3、泼水节的组织者应当提前进行宣传和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和性骚扰。应该加强现场管理,设立监控设备,对任何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保障参与者和过路人的安全。

 今日释法:泼水节变"流氓节"?习俗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二、规范行为的法律边界: 欢度泼水节固然是喜庆欢乐的体现,但凡事皆有度,许多极为不妥的性骚扰及猥亵行为早已变了味,不仅仅有损道德,其实早已越过法律底线,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1、性骚扰指的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肢体等行为对他人实施性暗示、性表达、发生性关系的骚扰行为。根据《民法典》1010条之规定,是对他人实施具有性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会使被骚扰当事人感受到冒犯、胁迫、羞辱,产生了不良的心理感受和对其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猥亵指的是违背他人意愿,以满足性欲或为寻求性刺激为目的而对他人采取搂抱、抠摸、揉捏、……等非性交的有伤道德风化的淫秽行为。猥亵有一般猥亵和强制猥亵之分,如果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受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 语:

“风俗”不是低俗的挡箭牌,更不是违法行为的借口。“隔空猥亵”不能忍,借风俗之名,行猥琐之事,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希望参与者应当谨守底线,不要以“风俗习惯”为名放纵内心罪恶之花,有关部门应对此提高重视,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和抵制。(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