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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债务加入是连带责任吗)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解析“债务加入”(附债务加入、债务转移及连带保证的区别)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的区别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债务加入是连带责任吗)

最近笔者办理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结案了,再寻常不过的一个案由却涉及到了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债务承担方式——“债务加入”。笔者也想以此为契机,对“债务加入”这项新晋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举案说法”。

一、先看案例(为了便于行文,案情简化):张三与李四是同学关系,李四与王五是表兄弟关系,张三与王五本不相识。后王五以投资药材缺少资金为由驱车带表弟李四到张三处向“家有闲钱”的张三借款60万,当日张三将款项转给了王五,同时王五向张三书写借条一张,李四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三个月后王五向张三偿还借款50万,剩余款项一直未还,张三找到李四,李四在原借条背面书写:今借到张三现金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借款人:李四,年月日。后,张三向王五催收还款,王五以其表弟李四打了新条,欠款已经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偿还。张三多次找到李四,李四虽承诺还款,但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诿。张三遂将李四和王五一起起诉,要求二人对剩余10万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案情不算复杂,但涉及到了三种债务承担方式,也即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和保证责任(因本文重在债务加入制度的介绍,对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不再区分,现实案例因涉及到法律规定对两种保证责任的认定存在变更,更为复杂)。

先看三者的概念公式(简化):

债务转移是大家熟知的,A欠B的钱,C对B说:A不用还了,欠你的钱我来还,B同意。此时A不再承担还款责任,C对B负责。

保证责任大家也熟知,A欠B的钱,C对B说:A欠你的钱,我担保,他如果还不了你,我来还你。此时A和C都对B负有责任(因本文重在债务加入制度的介绍,对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不再细分)。

债务加入,合同法时代只存在于理论上,而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民法典时代却将债务加入写入了法律条文,《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公式化就是:A欠B的钱,C对B说:这钱我和A一起还。B说好。此时A和C也都对B负有责任,但与保证责任不同,具体区别后文会介绍。

三、回归到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借款是王五所借,王五与张三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王五向张三还款50万元后,李四向张三出具了新的借据,李四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己愿意偿还剩余借款,但三人之间并没有关于该还款义务由王五转移至李四的合意,也就不能以此免除王五的还款义务。故李四给张三出具借条的行为只能是李四加入到张三与王五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故李四给张三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债的加入。法院最终判决王五和李四对欠张三的1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及连带保证的区别:

1、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一是债务人是否免责。债务转移中,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后,其已经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而是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所以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是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而债务加入,本质上是增加一个新的债务人来保障债权实现,属于对债权人利好的行为,无需债权人同意,但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中,对于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有不同的规定。民法典立法时考虑到债务加入通常对债权实现更有保障,但是作为债权人有权对其获利行为予以拒绝,所以《民法典》立法中最终采取债务加入无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的立法模式。

2、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在前民法典时代的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之间经常处于混淆状态。大家认为反正都是共同承担责任。而《民法典》时代我们就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了,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从属性债务,或者说保证人是为他人的债务负责;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其承担的债务与债务人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二者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即与债务人一起成为共同债务人,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

二是连带保证受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双重限制,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6个月,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期间经过后,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加入则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仅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三是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而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取决于其在债务加入时与债务人之间的具体约定,若无约定,一般不享有追偿权。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解析“债务加入”(附债务加入、债务转移及连带保证的区别)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