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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史》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和汉朝的区别(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导语:《中国法律制度史》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和汉代文景时期废除肉刑。

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可分为两个时期:

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

汉初时期,黄老学派已经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

“无为而治”是指不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而是顺其自然,让自然发展的趋势自行发生,从而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在这种理念下,人们应该以自然为师,尊重自然规律,遵循自然发展的趋势,不应过分干预或改变自然的发展过程。

对于社会治理,老子主张采取“无为而治”的方式,即不要过分干涉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而是让人们自由发展,让社会自然演变,从而达到和谐与稳定的目的。老子认为,如果统治者能够遵循“无为而治”的原则,减少干预,让人们自由发展,社会就能够达到最佳状态,民众也能够得到最大的自由和幸福。

需要注意的是,“无为而治”并不是不作为或消极怠工的表现,而是一种富有智慧的治理方式,需要在尊重自然规律和人类本性的基础上,通过审时度势、因地制宜的措施来达到治理目的。

总的来说,“无为而治”是黄老思想的核心,这种理念强调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倡导减少干预,强调让人民自由发展,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道家经典《道德经》中,老子曾多次提到“无为而治”的思想,例如“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治大国若烹小鲜”等,这些都是“无为而治”思想的具体表述。因此,很多人认为“无为而治”这一理念是老子提出的。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其含义有多种解释,但主要可以理解为:

道是自然而然的,它不需要人为干预,也不需要人去追求。所以,道在自然中存在,不需要外力干扰和助推,也不需要任何人去刻意营造。

道无所作为,却又无所不为。这是说,虽然道不进行人为的干预,但它却影响了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它无所不在,无所不及,无所不为。

道的运行规律是自然而然的,而不需要人为地掌控。这意味着,一些事情不需要人去主动干预,它们会自己发生,自己完成,而且这种发生和完成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所以,这种“无为而治”的方式最为合适。

“治大国若烹小鲜”的含义是:治理一个大国,就像烹制一条小鱼一样,需要谨慎、细心,不可过度干涉和控制。

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

自汉武帝起,中央政权开始强化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同时也采用礼法并用的方式来管理社会。这些措施有助于巩固中央政权,实现大一统的目标。

董仲舒在先秦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出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新思想体系。他的“德主刑辅”和“礼法并用”的思想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并成为汉朝法制建设的核心。

汉代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主要是废除肉刑。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

公元前153年,文帝即位的第十三年,淳于意因为私盐案被定罪当施黥刑,而淳于意的女儿缇萦为此上书请求替父赎罪,并向文帝指出肉刑制度的弊端,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最终文帝下令废除肉刑。

文帝、景帝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

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即死刑。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文帝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

一是将原来的斩右趾上升为死刑。

(一个人犯了罪,应当被处以斩左趾,如果他之前曾被处以斩左趾,那么就对他处以斩右趾;所以被处斩右趾者必然是累犯。)

二是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因笞刑数量过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人已死。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汉景帝执政之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了进一步改革。

景帝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汉景帝又颁布《箠令》,明确了笞刑刑具的规格及行刑方式。

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至此杖刑开始规范化,“自是笞者得全”。

文帝、景帝时期刑制改革的意义。

废除肉刑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保障犯人的人身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注重保护犯人的人格尊严。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废除肉刑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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