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聘哪些情形构成就业歧视(企业招聘选拔中的就业歧视问题有哪些)
导语:用人单位招聘,哪些情形构成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但是,哪些情形属于就业歧视?遭遇就业歧视该怎么办?张女士、刘女士和朱女士等人不清楚。以下案例分析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解读。
【案例1】
没有正当理由差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
一家公司招聘内勤、仓库管理、安保等普通员工时,强调应聘者必须是本地户口的男性,否则拒绝招录。刘女士是外地户籍,因此没有应聘机会。她想知道:公司之举构成就业歧视吗?
【点评】
公司的做法构成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其中的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劳动者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劳动者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除特殊行业对就业有一定特殊限制外,都应同等对待。本案中,公司招聘的只是普通员工,地域、性别与对应工作需要并无必然联系,却限定招用人员必须是有本地户口的男性,该差别对待无疑侵犯了应聘者的平等就业权。
【案例2】
歧视就业遭受精神损害,也能获取赔偿
张女士被一家公司录取后,公司突然以其系外地户口为由收回成命。由于从令人羡慕一下子成为冷嘲热讽对象,无法忍受的张女士患上抑郁症并住院医治。张女士想知道自己能否请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害?
【点评】
张女士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2款分别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涉及到张女士的人格尊严,且公司实施就业歧视、出尔反尔,导致其因无法忍受来自各方面的冷嘲热讽而患上抑郁症并住院医治。因此,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例3】
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有权拒绝录用
一家公司为研发产品需要,要求应聘者至少必须具有对应专业的研究生学历。学过该专业但只有专科学历的朱女士认为公司构成就业歧视,无权拒绝录用他人。
【点评】
公司有权拒绝录用朱女士。
《就业促进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有权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用工办法、用工数量、用工时间、用工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的权利。本案中,公司出于自身研发产品的需要,要求应聘者至少必须具有对应专业的研究生学历,无疑与之吻合。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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