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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会审的特点(古代三司会审包括哪三司)
导语:古代三法司会审制度
三法司会审简称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商君书·定分》记载:“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即源于此。
汉代时,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为三法司。
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审理。比如清代时,凡涉及死罪的重大案件,在京城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则须经三法司复核。
会审时,先由俗称“小三法司”的督察院御史、大理寺官到刑部与司员一起会审录问,此俗称“会小法”。
之后,小三法司各自回去向其堂官汇报情况。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督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再到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此为“会大法”。
如果三法司意见一致,则将结果汇报皇帝;如果意见不一致,则将各自意见汇报皇帝,由皇帝裁决。
各省上报来的案件,三法司复核时,如意见统一,则结案;意见不统一时,同样上奏由皇帝定夺。
总体而言,三法司会审制度是古人为了避免司法案件中的专权舞弊行为,维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就制度本身而言,设计是相当高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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