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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换名对人生的影响有多大(改姓意味着断绝关系么)

导语:更名改姓换性别=断绝父子关系?他能如愿吗?

世界首富马斯克最近又上了热搜,不过这次不是因为特斯拉,而是因为他刚满18岁的儿子。马斯克的儿子泽维尔·亚历山大·马斯克于刚满18周岁的第二天向加州圣塔蒙尼加的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提交申请,想要放弃他那知名的姓氏,改为随母姓,同时换发新的出生证明为女性。

泽维尔申请变性的理由之一是“不希望和亲生父亲再有任何形式的联系了”,他要求法院将他的性别从男性改为女性,并且登记新名字“薇薇安‧詹娜‧威尔逊”。 据悉,法院已批准了这份更改姓名和性别的申请书,也将签发新的出生证明也体现这一变化。

抛开其他不谈,我们来为这件事增加一个法律适用条款,即上述情形均适用中国法律管辖并进行解释。也就是说,如果是在中国,更名改姓甚至换性别,就真的可以“和亲生父亲不再有任何形式的联系了”吗?还有,我们在一些影视剧中看到主人公登报声明“断绝父子/女关系”,这样真就能断绝吗?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或者我们可以更精准的表达为“在法律上无效”。

首先,我们来确定这属于民事法律方面的范畴,让我们搬出调整民事关系的大部头——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接着,我们来分析“声明断绝父子/女关系”这一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声明断绝父子/女关系”则是要终止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妥妥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于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使声明断绝父子/女关系的人是年龄、智力、精神状况均符合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愿自主自由未受任何胁迫强制欺骗等的情形下作出声明,那这一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具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

根据上文可知,《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声明“断绝父子/女关系”这一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中华民族自古便有尊老爱幼的美德,已流传数千年。赡养老人、抚育子女,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传统和美德。可见,声明“断绝父子/女关系”这一行为无疑也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那有没有可能“断绝父子/女关系”呢?我们来看看如下情形:

情形一:继父母与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任何抚养教育,那么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情形二:养子女与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情形三:养子女与养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基于法律而形成,同样也可以依法解除。

所以,如果在我国,无论泽维尔为什么要与马斯克划清界限,泽维尔的行为都产生不了他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即使父子关系极端恶化,名义上不再与亲生父亲有任何瓜葛,在法律上还是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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