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花费(情侣分手后哪些钱按法律规定可以要回)
导语:案例分析:情侣分手后,有哪些恋爱花销能要回来?
情侣之间分分合合是很正常的事,但在分开时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人们往往都不愿意在失去感情的同时还要失去金钱,但恋爱时,男女之间肯定会有一些金钱上的往来,到分手时,男女之间自然就需要进行清算,那么爱都不在了,这些能不能讨回?又该如何讨回?
重庆的李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麻烦,李女士与男友相恋多年,彼此之间非常信任,自从两人相恋以来,男友就总是以各种方式找李女士借钱,少则几千块,多则几十万,几年下来,李女士借给男友的钱就超过了百万。
但几年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于是李女士就想要讨回这些年借给男友的钱,但男友却不肯,还扬言说,如果李女士还要逼着他还钱,他就和李女士同归于尽,李女士很了解男友的性格,把他逼急了,他什么事都可能干出来。
但这一百多万对于李女士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为了顺利将钱讨回,她只能寻求媒体的帮助,但男友根本不给记者调解的机会,最后记者也只能建议李女士走法律途径解决。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李女士能否讨回这些钱?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情侣之间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有哪一些,其中哪一些是需要退还的,哪一些又是无需退还的。首先是第一类,借的钱,其实借钱与双方是否为情侣关系并没有什么关系。
只要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借贷关系,那么债务人就有义务偿还,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一部分借贷关系是无效的,债务人则没有偿还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效的借贷情形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这一规定在情侣之间同样适用,除此之外的借贷关系就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存在偿还义务的,但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证据,李女士与男友的纠纷就属于这种情形,所以李女士只要能够证明她借给男友的钱属于合法借贷,而且提供相关证据,男友就必须偿还。
第二种是情侣之间生活、互赠礼物、转账等方面的支出,这一类型的支出其实是无法讨回的,男女之间给彼此花钱,这在法律上其实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赠与才需要退还。
根据《民法典》,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如果李女士在给男友钱是以这些形式的赠与,那么她即使上诉也无法讨回。
第三种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等,这一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彩礼,男方给付给女方的情形会比较多,这一类型的财物是可以讨回的,法律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满足以上几种情形,当事人便可以通过起诉讨回给付的财物,具体的金额则需要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定,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举办婚礼的钱是无法讨回的,哪一方操办的就由哪一方承担。
除了这三种形式的经济纠纷外,男女分手时还会产生如青春补偿费、分手费等补偿性的给付行为,但实际上这些类型的给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给不给,全取决于当事人自身,如果存在强迫的行为,即使是闹上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
最后再补充一点,如果男女分手时有孩子,那么男女在分手时就需要就这个孩子的问题进行协商,如果要打掉孩子,所产生的费用一般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对分担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女方执意要生下孩子,那么双方都需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因为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当然,这些纠纷完全都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但没有人愿意引发纠纷,因此在择偶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如果没有结婚的打算,那么最好就不要在经济上有太过密切的来往,因为在结婚之前,情侣实际上也只是独立的两个人,否则只要分手,那么纠纷就是无法避免的,我想没有人愿意在失去爱情的同时还要面对接踵而来的麻烦,当然遇上这样的麻烦也不要慌张,法律会给出最公正的判决。
免责声明:本站部份内容由优秀作者和原创用户编辑投稿,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涉嫌侵权/违法的,请反馈,一经查实立刻删除内容。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珊创作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