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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导语:行政案件中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分别要干嘛?

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一、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申请完后,假如我们是当事人,我们要干啥呢?

(一)研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看看行政机关拟做的处罚决定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轻过重罚,提出处罚是否适当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处罚应当适当。

2.应轻未轻,应免未免,未严格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凡是有上述情形,均属处罚不公正。

3.违法行为发生后已超过追究期限或行政主体不适格、违法行为定性处罚等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行为认定错误或无违法,处罚都不能成立!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主要是对申请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意味着,只要你认为行政行为不合理或不合法都可以提出,甚至你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提出一并审查!

上述两个都不用你花一分钱,只要你提出申请,当然除了少数附条件的复议申请外!

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大家记住一个重点:目前法官对其负责的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也就是说,不大可能出现什么蝇营狗苟,绝大多数案件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如果你觉得不公平,多半是你的主张没有证据!

行政诉讼的相对人要干嘛呢?

(一)要求行政机关举证证明他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

庭审时,举证证明这一块往往被忽视,却是最容易影响案件走势的!必须认真聆听举证,找到其中的漏洞。

(二)你可以举证证明你自己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况:

1.你的行为合法;

2.你的行为违法,但不是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违法;

3.你的行为违法,但情节轻微;

4.你有应轻情节,行政机关没有考虑;

5.行政机关越权执法(主体不适格);

6.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明显失当,或明显的不公平!

7.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明显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上述三个权利属于国家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充分用好上述三个权利,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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