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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硕口诀(法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法硕总结」法理学(28)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法理学法硕口诀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法理学法硕口诀(法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①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②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字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获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1、概念: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法律资格。

2、公民权利能力分类:

(1)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

①划分标准: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的不同。

②所有主体都具备的法律资格为一般权利能力,特定主体所具备的法律资格为特殊权利能力。

③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

行为能力

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公民的行为能力

(1)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负责;各国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行为能力的区分:

(1)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2)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

概念: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特点:1、合法性;2、自主性;3、利益性;4、义务关联性。

法律义务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要点:1、义务指向“应然”和“未来”;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结构上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2、数量上,二者一一对应,总量相等。

3、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在作用上,二者相互限定、相互制约。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的种类

具体分类见下表

1、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应得到法律认可。②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③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④须具有独立性。

2、以下几种物不能成为中国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却是中国法律关系的客体: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②文物。③军事设施、武器。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药、假药、淫秽书籍等)。

人身

1、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限定条件:

(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

(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

(3)对人身行使权利必须依法进行。

2、人身(体)部分的法律性质:

(1)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2)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分离,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3)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

物质载体消灭,权利不消灭。

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注意】法律关系客体中行为有时也会被表述为行为结果,一般来说,行为结果可以分为两类:

1、物化结果: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建造房屋)。

2、非物化结果: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法硕总结」法理学(28)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