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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的特点)
导语: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如果不考虑行政法的价值取向而仅将行政法理解为有关行政的法,那么,行政法的历史就与国家及其行政的历史一样久远。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治实践,为世界行政法治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主要特点是公私法自成体系,通常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案件。
第一,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确定的。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在行政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区的作用;
第二,德国行政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由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发夹时代,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社会法治国时代,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促使公共行政履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主要特征有,成文法多于判例法;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设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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