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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这三种证据材料真实性将会受什么影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导语:行政诉讼中,这三种证据材料,真实性将会受到法庭的严重质疑
一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1)正当理由,包括所有原件均因客观原因灭失或者毁损,通过任何程序都无法获得原件,原件为对方当事人持有,原件内容属于次要事项等。拒不提供,是指以明示的方式加以拒绝,特别是在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供的情形。
(2)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对上述证据材料无法通过其他证明方式加以核实。
(3)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方式,是指提出质疑或者简单地予以否认等。
一般情况下,只有这三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排除其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即使对方当事人认可亦不能认可其真实性。
对于行政机关掌握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原件原物,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无法印证的,应当直接否定其真实性。
二是,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是在一定范围内不能作证,并不是所有情况下。
《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采信证据材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的说明,公开法官认证的过程和理由。
主要观点来源于: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938-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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