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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亲历性是指(司法讲究什么)

导语:司法的真实面目:司法必须讲求亲历性,司法必须反对亲历性

司法的亲历性是指(司法讲究什么)

司法是人类社会管理活动中一项十分特殊的治理形式,司法本身就是一个相互矛盾的双方之间高度对立统一的产物。司法活动的全过程也充满了尖锐的对立,是一系列相互冲突、相互对立的矛盾,通过司法制度的有机整合而形成的产物。司法的真实面目之一:司法必须讲求亲历性,也必须反对亲历性!

一、司法必须讲求亲历性

司法必须讲求亲历性是司法的重要原理,是指司法人员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特别是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直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除法定的可以例外的情形外,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司法人员应当直接接触和审查刑事被害人或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等,并由审理者本人对案件作出裁判。讲求司法的亲历性,就要反对“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审理”以及依据传闻证据、言词证据笔录等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确保由审理者本人作出裁判,确保呈现在审理者面前的证据不失真。

二、司法必须反对亲历性

与司法必须讲求亲历性一样,司法必须反对亲历性也是司法的基本原理。所谓司法必须反对亲历性,就是司法人员必须独立于案件事实之外,不能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或者案件发生时的现场见证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和案件发生时的现场见证人必须排除在司法人员之外,这些人不能成为案件的审理裁判人员。案件的亲历者和案件发生时的现场见证人,是最熟悉、最清楚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单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他们(包括被告人)就是最好的法官,历史上早期英国的陪审团审判制度中,陪审团成员就主要由与被告人熟悉的人、目击证人、现场见证人等组成。但是,历史经验表明,由这些案件亲历者作为审理裁判人员并不是理想的选择,他们更容易受到个人利益和与被告人利害关系的影响,而作出与事实相违背的裁决。

三、司法制度的设置必须体现亲历性

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必须体现亲历性的要求,司法制度背离亲历性要求越远,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就越差,司法就越远离事实真相和公平正义。司法亲历性的在司法制度中的主要体现:首先就是必须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一切证据的收集、事实认定必须围绕审判来进行,服务于审判的需要,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只能以审判时的结论作为最终的结论和最权威的结论。其次是必须坚决反对“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审理”,审理与裁判脱节的现象,杜绝审理者以外的人干预裁判结论,杜绝审理者以外的人成为裁判者。其三是司法审判必须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审理人员必须当面亲自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陈述,听取证人的证言,直接审查物证、书证的原件,反对用言词证据笔录、道听途说的证言以及证据复印件等作为审理裁判的依据。

四、司法制度的设置必须防止亲历性

同司法制度要体现亲历性一样,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也必须同时要防止亲历性,确保案件事实的亲历者或者与亲历者有关的人员被阻隔在司法裁判者之外,使司法在原告与被告、控诉人与被告人之间保持程序上的绝对中立。司法制度的设置在防止亲历性上具体包括:一是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使司法活动免受来自原告与被告、控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影响和干预,既包括直接的、现实的干预,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干预。二是实行回避制度,把那些案件事实的亲历者或者案件现场的见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的人,排除在司法审理人员之外。三是坚持控审分离,控诉人员虽然也是司法人员,但他们基于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需要,会深度介入案件事实的调查,形成对事实的预判,从而具有一定的相对亲历性特征,不利于不同意见或相反意见的听取和采纳,容易形成专断,需要通过控审分离的形式,来弱化司法的亲历性,增强司法的公正性。

五、能够在亲历性与非亲历性之间取得合理平衡的司法制度是最好的司法制度

就象原告与被告、控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一样,在司法活动和司法制度理性、平和、文明的表象之下,深刻掩饰着司法自身的矛盾和对立,这是由司法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的,是司法本质和司法规律的具体体现,是司法的真实面目。司法制度中的诉讼制度、程序规则、证据规则等等,都是司法活动和司法制度自身矛盾和对立展开的结果。从司法的亲历性与非亲历性来看,最好的司法制度,就是在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和人文环境下,能够很好地在这个国家实现司法的亲历性与非亲历性之间,达到合理平衡和统筹兼顾的司法制度,这仍然是一个需要我们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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