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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类融资担保(融资担保种类)

导语:融资借贷 | 图说担保(含担保风险防范)

借款类融资担保(融资担保种类)

  【原创声明:转载请注明作者】

  俗话说“一不做媒二不做保”,意思是做媒可能落埋怨,担保可能有巨大财产损失风险。可知即便不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也对担保存在巨大风险有所认识,可担保这件事不但广泛存在于商事活动中,在民间的一些个人交易里也很常见,尤其是在借贷场景下,要求找个保人实太常见了。有鉴于此,笔者写此小文与读者朋友科普一下担保的相关问题,为让更多读者朋友读起来不那么吃力,笔者尝试以更为口语化的书面语言与大家分享。

  一、关于担保的几个小知识

  1、什么是担保?

  通俗的说,担保是一种增信措施,是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交易资格(履行能力、责任承担能力)存疑时,另一方或第三方以物或保证的形式为对方设置担保权利(优先受偿或增加责任财产),增进对方信任,促成双方达成交易的一种手段。担保的形式有多种,提供担保的人通常被称为担保人,但在具体的担保类型法律文件上有特别的称谓(如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等)。

  2、担保有哪些分类?

  从担保的形式分类上,大致可以分为物保和人保,物保就是以物(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担保,人保就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提供人保的人俗称保人。

  从法律分类的角度,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在担保范畴内还有保证。此外,司法解释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都做类担保解释。具体图例如下:

  3、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通俗的说就是给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目的是为了降低担保人的风险。法律上,担保的规定通常都适用于反担保。

  4、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有:担保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拍卖、变卖、折价、申请执行等)。

  5、担保方的损失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担保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存在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反担保人追偿。  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时,可能存在内部的追偿机制,因为法律规定较为复杂,不在此展开。

  二、关于担保风险的几个小知识

  1、什么是担保风险?

  担保风险就是或有的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通俗的说就是担保人蒙受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为了尽量避免担保风险,担保人通常会提出仅担保部分债务、要求提供反担保、只提供一般保证等要求。

  2、担保风险何时会暴露?

  担保风险可能发生的情况通常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的担保物价值不能覆盖所有债务、其他担保人不能完全承担担保责任等。

  3、担保责任有没有承担顺序?

三种场景下可能涉及承担顺序的问题,一是各方约定了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

  第二种场景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时,债权人要先向债务人穷尽主张权利追偿,未能完全清偿的可以向一般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种场景是物保和人保共存的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物保和人保并存,如果债务人本身提供了物保,在没有约定担保权利实现方式时,债权人要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不足的再实现第三人提供的人保或物保,见下图。

  4、没有反担保的风险

  没有反担保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反担保的话,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但担保人之所以承担担保责任就是因为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所以……。

  5、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

  我国法律上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需要债权人穷尽向债务人的追责而未能完全清偿债务时可以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不然,债权人即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清偿,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还可以向他们双方同时主张清偿(如下图)。简单说,通常来讲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要比一般保证大的多。

  三、遇到需要做保的时候怎么办?

  1、老话说的对

  文首就说了“一不做媒二不做保”,做不做媒笔者没有发言权,能不做保就不做保肯定是对的(营业性担保公司除外)。做保的风险在前文已经说了,不再赘述。但也不排除有些场景确实需要做保,这时怎么办呢?往下看。

  2、你要我做保,自己出物保

  前面说过承担担保责任顺序问题,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债务人如果自己有物保,在没有约定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时,债权人应当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能相对降低第三人的担保风险。

  3、你要我做保,加个反担保

  如果债务人没有物保,提出让债务人找个反担保也能相对降低担保人风险。不找?那我为啥要给你担保?

  4、一人力量小,多人来做保

  法律操作上,可以约定担保人仅对特定金额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完成交易可能需要找多个担保人才能有效增信,这种情况下,客观上降低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担保风险。

  即便是共同担保的场景下,担保人可能也会多几个责任承担对象,甚至追偿对象,相对降低担保风险。

  5、物保责任“有限”,人保责任“无限”

  物保是以担保物设定的担保,责任承担上限就是担保物被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

  人保则不一样,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场景下,保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责任财产,责任范围大大增加。

  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选择物保还是人保,就在读者朋友们见仁见智了。

  四、结语

  综上,担保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会给行为人设定带有风险的财产负担,广大读者朋友遇到需要担保的情况时一定要全面评估、谨慎操作,避免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最后再提示一下,本文仅为科普文,距法律实操甚远!因为担保本身在法律上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担保法理论渊深似海,作为科普文很难做到面面俱到,更难触达到一些深层次的、复杂的担保问题。读者朋友们阅读本文增加对担保的认识则可,按图索骥不惧风险直接上手实操则难免出错,有需要做保的场景时最好咨询一下身边专业的法律人士,避免因为对担保的错误认识、不全面理解而使自己陷入担保风险。(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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