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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通俗易懂(留置权是什么意思举例)

导语:留置权?一个有效的却又风险并存的自我救济方式

(今天说一个最近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情形,有感而发写一段!)

随着普法工作的开展,法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对于大多数人,像留置权这个比较专业的术语或者说行为,都没有什么陌生感了。这当然是好事!

但是——

1、留置权仅限于动产!留置权虽然法定的一种可以自我救济的合法行为,但它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首先它仅限于动产,而且是在行使留置权以前就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而且,一般来说,这个动产还需要与债权债务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留置权具有从属性。所谓从属性。就是有一个主债权的存在。如果主债权不存在根本无留置权可言;或者主债权发生了发生转移,原来的留置权也就不存在。

3、劳动者不能留置单位交由其使用的劳动工具!因为留置权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里的劳动工具与债权债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4、留置权行使以后,留置权人同时要承担起对留置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如果发生了留置物的毁损,灭失等,留置权人就会陷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风险之中。这是留置权最大的风险点所在。

关于留置权,还有许多其他的法律规定,比如留置物的变现问题,留置物上他权利的存在问题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留置权的行使!因此,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慎重考虑一下留置物的性质,是否容易保管,是否有其他权利存在,是否容易变现!有时候,甚至要考虑一下,债务人占有的物是否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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