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对丧葬制度的改革有哪些(朱元璋对丧葬制度的改革的影响)
导语:朱元璋对丧葬制度的改革
朱元璋建立明朝,先都应天(今南京市),后其第四子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推翻建文帝,夺取皇位,将都城迁至北京。
明朝是汉、唐以来又一个强盛的封建王朝,其综合国力比宋王朝还要强盛。不过,明朝也有它的时代特点:秦汉以来的社会发展模式已进入衰落时期,新的社会阶层和集团势力开始出现于历史舞台,人民大众日益觉醒,反抗斗争更加激烈。在这种形势下,封建皇帝更强化了专制统治。再加上西方的自然科学在明代逐渐传入中国,对古老的传统思想观念产生了一定影响。所以,明代的丧葬,在顽固地保留传统礼仪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明代丧葬制度的变化,最早开始于朱元璋的改革。朱元璋出身贫寒,当过游僧,深知民间疾苦。他在当皇帝以后,仍主张节俭,反对奢侈浪费,在丧葬制度上力主改革。
(1)禁止厚葬。朱元璋即位的当年,就诏令禁止厚葬风俗。洪武五年(1372年) 又诏令:“今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丧葬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量力而行,不可称贷财货,夸耀殡送;毋惑于阴阳风水拘忌,停柩不葬。”并令中书省官员制定丧葬礼制,颁行全国官民遵守,违者论罪。朱元璋的祖辈因生计所迫,屡次迁徙,死后分葬各地。他的祖父母葬在泗州 (今安徽泗县),父母在凤阳死于饥疫,无地埋葬,由里人刘继祖与地掩埋。朱元璋当皇帝以后,虽给父祖专封帝号,却没有像赵匡胤那样,以皇帝大丧礼改葬,仅仅对坟墓增土培封,略加修缮而已。
朱元璋对父祖如此,对自己也要求甚严。他临终前的遗诏说:“丧葬仪物,毋用金玉;孝陵山川因其故,毋改作;天下臣民哭临三日皆释服,毋妨嫁娶;诸王临国中,毋至京师。”就连他最宠爱的第四子燕王朱棣,自北平前往奔丧,也闻诏而止,不敢擅自进入京师。
(2)取消寝宫。朱元璋的遗诏不免有官样文章的成分,但其中的“孝陵山川因其故,毋改作”这句话却有重要意义,是对中国陵寝制度的重大改革。
孝陵就是朱元璋的寿陵,位于南京紫金山下,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建造。第二年,马皇后死,先行葬入。因马氏谥号“孝慈”,故称孝陵。孝陵与秦汉唐宋帝王陵墓相比,除陵丘由方形改为圆形等无关紧要的变化外,最有意义的是取消寝宫建筑。
古代帝王陵墓,除地宫外,还建有寝宫,也称下宫,死者安葬后,在寝宫中留居侍从、宫人,每日定时向死者灵魂供奉饮食起居,鬼神迷信色彩极为浓厚。东汉时开始举行上陵礼,又增加了专为朝拜祭祀用的寝殿。唐宋时,寝殿与寝宫分别建在两个地方,虽然进一步削弱了寝宫的地位,但在寝宫留居侍从、宫人供奉死者灵魂饮食起居的礼仪依然存在。朱元璋则不拘陈规陋习,大胆改革,在营建孝陵时,毅然取消了寝宫建筑,而扩大寝殿的规模。他这样做至少有两层意义:一是取消寝宫,自然就废除了以往那种留居侍从、宫人日常供奉死者灵魂饮食起居的制度,大大减少了陵寝制度中的虚文浮礼;二是扩大寝殿规模,是为了通过朝拜祭献,达到推崇皇权、维护专制主义统治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在朱元璋死后,虽破坏祖制的事屡有发生,而对他所制定的陵寝制度,整个明代不曾有任何变化。位于北京昌平的明代13个皇帝的陵墓,全部沿袭孝陵的规制,只是建筑规模有大小之分而已。
(3)改革丧服制度。丧服制度是传统丧礼中最为稳定的部分,明代以前未曾有大的变化。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朱元璋作了不少改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父母同服。
自汉、唐以来,子女居丧,为父亲是“斩衰三年”;如果父亲还在,母亲先死,为母则为齐衰杖期。上自天子、下至百姓都是这样。唐朝武则天当政时,曾将为母服丧改为齐衰三年。武则天死后,随即被废止。斩衰三年是五等丧服的第一等,是最重的,齐衰杖期则轻得多。父母关系相同,服丧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区别,原因自然是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中的男尊女卑。朱元璋虽然推崇儒学,但不拘泥其说,对儒家经典颇有个人见解。他对儒家的 “为父斩衰三年,父在为母齐衰杖期”这一所谓“天下之达礼”不以为然。洪武七年(1374年),孙贵妃死,朱元璋令礼部官员拟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奏道:根据《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孙贵妃无子,如果是这样,诸皇子对其皆无服,如同路人。朱元璋认为这不仅冷落了孙氏,而且也不近情理,他说:父母之恩是一样的,而服丧轻重差别这样大,“不情甚也”。又说:“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他命翰林院学士宋濂等人重新考定。经宋濂等人详查典籍,古人有论述此事的共42人,其中主张为母服三年丧的28人,主张服一年丧的14人,并列出名单奏报。朱元璋阅后说:三年之丧是天下通丧,主张服三年丧地为主张服一年丧的一倍,看来为母服三年丧,是合乎天理人情的。于是诏令:子女为父、为母,庶子为生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为庶母齐衰杖期;并命皇五子(马后所生) 吴王朱橚为孙贵妃服“慈母服”(按儒家的伦理道德,“慈母如母”),即斩衰三年,其他皇子皆齐衰杖期。从此“父母同服,永为定制”。朱元璋的这一重大改革,不仅弘扬了“慈母如母”、“继母如母”、“养母如母”的儒家伦理,更重要的是,为父母服同等丧服,包含有提高妇女地位的意义。
(4)改革律例。早在商周时期,丧葬已转俗为礼、为法。历代统治者为了使人们遵守丧葬制度,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包括法律手段。特别是唐代,治丧制度全面法律化。《唐律》中对各种违反丧葬制度的处罚,规定得非常具体。宋代基本上沿袭唐律,但也局部参用其他刑律。朱元璋根据历代实施丧葬律例方面的利弊,对丧葬律例作了大量改动。其中比较重要的是:
第一,关于居丧生子。居丧守制期内生子被看作有罪,是由儒家丧礼中严酷的居丧生活禁忌而来的,就是居丧期间,不能与妻妾同居,否则,就被视为不孝。唐律规定:居父母丧期内怀孕者,处以一年徒刑。这是指居丧期内怀孕,如果是丧前怀孕,则不在此例。朱元璋认为这样不妥。他说:古代不近人情而有行事过分的,如禁止服丧期内生子。“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因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于是,他决定取消对居丧生子的处罚,以利于人口的增长。
第二,关于设斋作道场。宗教对丧葬的影响,以佛教最大,道教次之。佛教宣传人死后会“转世再生”,为超度亡魂,早日转世,要设斋,请和尚诵经吃喝。道教与巫术关系密切,人死后,要作道场避邪驱鬼,为死者消灾。汉唐以来,这两种丧俗相当流行,使丧家破费很大。朱元璋认为,治丧设斋作道场,与儒家“主哀废乐”的礼制相违,应视为有罪。故《大明律》规定:治丧有设斋作道场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第三,关于匿丧和居丧期内释服从吉。匿丧是指遇丧隐匿而不举哀。这种行为违反了孝道与传统丧礼,自然被认为是大逆不道,是有罪的。如唐律规定:闻父母之死,隐匿而不举哀成服者,流放二千里之外;服丧期未满,提前除服,忘哀作乐者,处以三年徒刑;逃避期服尊长之丧,处以一年徒刑;丧期未满,提前除服者,杖一百;逃避大功服以下尊长之丧,处罚各递减二等。总之,凡应服丧而有意逃避者,均被视为有罪,要分别受到不同的处罚。朱元璋认为,匿丧虽为不孝,但处罚未免过于严厉。为此,他作了较大改变。被视为有罪者,仅限隐匿父母、丈夫和期服内的尊长之丧,其他匿丧不再视为有罪。量刑也大大减轻,如:匿父母、丈夫之丧,惩处由唐代的流放二千里,减为杖六十、徒刑一年;丧期未满而除服忘哀作乐者,由唐代的处三年徒刑减为杖八十;匿期服内尊长之丧,由唐代的处一年徒刑减为杖八十;丧期未满而除服者,由唐代的杖一百减为杖六十。
第四,关于弃官守制和冒哀从仕。据传统丧礼,官吏遇父母之丧,要弃官守制,否则被视为有罪。唐律规定:居父母之丧,如不弃官守制,要处以两年半徒刑,而明律则减为杖一百,罢官不再续用;如丧期未满,而冒哀参加科举考试或谋取官职者,唐律处以三年徒刑,而明律减为杖八十。
第五,关于奔丧的制度。依传统丧礼,除父母之丧要弃官回乡守制外,如祖父母丧、伯叔丧、兄弟丧等,也要请假回乡奔丧。如一人连遭数次期服之丧,或离乡数千里,势必有误政事。为此,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 朱元璋诏令,除父母之丧、长孙对祖父母之丧以外,其余应服期丧者,一律不许奔丧守制,但可以派人致祭。
朱元璋的以上这些改革表明,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对丧葬的束缚和影响,到明代已进一步松弛,虚文浮礼逐渐减少,社会进一步向文明质朴的方向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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