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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和代收代缴的区别(什么是代收代缴税款)

导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有什么区别

代扣代缴(Withhold and Remit Tax)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从所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目前我国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就是采取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形式。

根据我国1994年开始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5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时,应按所得额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办税人员。

代收代缴(Collect and Remit Tax):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代收代缴的一般有(委托加工)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

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得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这一规定是对《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的具体落实。

一、概念不同: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流转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三者的具体概念应有明显的不同。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二、内涵不同:

从上述三者之间的概念区别,我们可以不难看出,

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

代收代缴义务人包括:(1)委托加工单位;(2)生产原油重油的单位。

从法律角度看,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收法律关系有着一定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可以说,在一般实务中,这两类义务人都是天然义务人。

而对于委托代征而言,其区别与前两者相比,有着更大的殊同性。根据征管法第29条和其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委托代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代征的税收是零散税收和异地税款。

同时,委托代征人与前两类义务人作为天然义务人相比,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委托代征的范围,考察受托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受托代征税款的能力、素质等,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并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签订协议书。并且委托代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委托税务机关视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但受托代征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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