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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规模千差万别,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条包含有下列3层意思: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单位。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规模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多是人员密集的作业场所,例如,大型服装加工企业、群众性活动场所。对于这类生产经营单位,考虑到其规模较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可能较大,安全生产工作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较小,生产经营的规模也较小。因此,法律规定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减少事故的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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