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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关于侵权纠纷的解读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和变化的解读《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相较《侵权责任法》第37条,《民法典》第1198条由两处变化。一是在列举中增加机场、体育场馆这两类典型的公共场所,另为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表述由原来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调整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二是增加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后,有权向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需注意,根据该条,无论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直接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都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条件。若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因而,本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如何判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较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且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负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法律无法明确具体规定内容。实践中可参考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综合判断。判断相关主体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下四个方面的把握可供参考:1.法定标准。法律、法规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作为判断的标准和依据。2.行业标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到同行业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3.合同标准。合同约定标准也是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的一种依据。4.善良管理人标准。法律没有规定明确标准的情况下,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认定。另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有无追偿权的问题,《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基于“第三人距离损害更近,属终局责任人”的角度,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免责声明:本站部份内容由优秀作者和原创用户编辑投稿,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涉嫌侵权/违法的,请反馈,一经查实立刻删除内容。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竹创作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