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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规定)

导语:刑事涉案财物,公、检、法谁有权去处理?

刑事 涉案财物(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规定)

刑事涉案财物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堆积在保管场所的涉案财物长期得不到处理,财物贬损严重,有的豪车变废铁;二是处理不规范,存在乱处理现象,有的擅自没收上缴国库,引起当事人上访,造成国家赔偿。因此,恰当处理刑事涉案财物非常重要,公安部已把此项工作列为近期改革的重点。

公、检、法谁有权处置刑事涉案财物? 我们把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根据判决前后划分为两个阶段来看,即先行处置和判决处置。

一、先行处置

什么是先行处置?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前,对符合先行处置条件的刑事涉案财物,经所有权人同意,报公、检、法主要领导批准,即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在审理、判决阶段,都有权处理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处置是一种暂时性处置,不是最终处置,变现款暂时交财政待结案专户存储,待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判决作最终处理。所以,公、检、法在各自的办案阶段都有权进行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处置。

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来看,先行处置的涉案财物包括: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用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物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等物品。

从保值这个角度讲,先行处置最有利的处理时间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

二、判决处置

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随案移送,另一种是未随案移送的刑事涉案财物。

随案移送的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由人民法院处理,如法院判决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生效后,由刑庭移交法院执行局按程序拍卖(或变卖)处理,变现款由法院上缴国库。

第二种情形,未随案移送的物品,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将法律文书移送给保管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启动处置程序;如果判决没收上缴国库,保管机关将拍卖款上交国库,然后将处置情况回执法院。

未随案移送的物品已经先行处置的,如果法院判决没收上缴国库,先行处理机关将已经处理的物品款项,划转到罚没专户,并回执法院。

三、三点建议

建议一:加大对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力度,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尽量减少财物贬值。虽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都有权进行先行处置,但大多数都没有进行处置,涉案财物存放在保管中心,存在几不管现象,财物贬损严重、仓库爆满、保管费过高等问题;

建议二:尽量扩大先行处置范围,只要物品所有人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当事人的利益情况下,可尽量扩大先行处置的范围,减少储藏压力,减少财物损失。

建议三:推行法院判决,公安处置机制。 目前,全国都在推行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大多是公安机关兜底保管,办案部门因办案(鉴定,辨认、出示等)所需涉案财物可到保管中心调用,因此,今后不存在物品随案移送的情况,实行清单式移送。所以,法院判决生效后,将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物品处理清单移送保管机关处置,可以有效减轻法院执行部门的压力。

(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政策依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五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以及公、检、法各自关于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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