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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还有什么证据(不服判决可以申请法院调解吗)

导语:不服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还有什么办法维护自身权益?

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四个途径可以解决,分别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最高院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1.当事人提请再审,必须六个月内提起,过期不候

当事人提起再审有时间限制,必须是在判决生效或知道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情况存在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提起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没有时间限制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最高院提起再审,没有时间限制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检察院提起抗诉,没有时间限制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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