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形成的互相借款如何处理呢(双方恋爱期间借款属于诈骗吗)
导语:恋爱期间形成的互相借款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较大,随着恋爱期的延长,恋爱的成本也必将越来越大。如果最终没有结婚,恋爱期间的花销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因恋爱期间的馈赠而产生的纠纷也就越来越普遍了。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日常普遍的,为了表示对爱情忠贞不渝,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这样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多数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就法律的角度来讲,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即使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除非婚前债务是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债务婚后抵消或部分抵消的情形。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排除了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可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星琛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双方最终如果未能共同走入婚姻殿堂,且借款方若不返还借款时,出借方可凭借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借款情况,确定借款关系的成立,进而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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