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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犯罪构成要件(司法考试知识点和口诀)

导语:司法考试笔记-正犯

一、正犯的基本概念:

(一)概念:

按照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指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行为或者行为人。正犯并非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支配作用而已。正犯并非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支配作用而已。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通常认定为正犯。

(二)分类:

1、直接正犯: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情形。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立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情形。对此,应将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共同对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的情形。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的共同正犯人。

4、同时正犯:二人以上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一法益的情形。如果无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同时正犯不属于共犯,不适用共犯的原则。

二、共同正犯:

(一)、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

共同正犯,又称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就共同正犯成立条件来说,只要客观上有共同行为的事实(行为的分担),主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意思,就可以肯定为共同正犯,并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1、共同实施行为的事实,是指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生的重要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重要或者关键作用,而不要求行为人分担了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

2、共同的行为意思。是指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行为人具有和他人共同实施行为的意思,而且也不要求数人直接形成共同的行为意思,通过某个行为人分别向其他行为人联络的,也具有共同的行为意思。

(二)共同正犯的规则原则:

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在共同正犯中,各正犯者相互利用、补充其他人的行为,彼此结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导致结果的发生,结果就应当归属于每一个人的行为。因此,即使只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1)其中“部分实行”,不是指形式上部分地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指实质上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2)其中“全部责任”,既不是指主观责任,也不是指作为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是指对结果的客观归属,即使共同正犯人只实施了部分行为,也要将全部结果归属于其行为。

2、区别对待、罪责自负原则:

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3、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行为人;或者对有的行为人而言,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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