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两种救济途径是什么(执行异议的复议申请书范本)
导语:申请复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两种救济途何不同?(附流程图)
执行过程中,当自身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我们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来救济,但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我们是申请复议,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两种救济途径各自适用什么情形?
本篇整理了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知识,以供参考:
01
法律规定
执行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申请主体
申请复议的主体是执行过程中受到执行法院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的利益主体,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首先是案件人先提起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案件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外人,是除执行当事人以外,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且案件人提出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03
适用情形
执行复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指向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力权利,指向的是“执行标的”。
04
受理法院
申请复议是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且裁定属于终审裁定;
执行异议之诉是向执行法院提起,如一方不服,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附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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