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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77条二审对上诉的这三种处罚(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

导语:民事诉讼法177条,二审对上诉的这三种处理

民事诉讼法177条,二审对上诉的这三种处理

1、绝大多数维持原判(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少数改判(原判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

3、更少数发回重审(基本事实不清和主体遗漏、严重违反程序)

后附条文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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