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体系表现形态的探究立法活动以什么为主(宋朝法律形式)
导语:宋朝法律体系,表现形态的探究,立法活动以及调整的内容
宋朝是一个相当重视法制建设的朝代,不仅创建了严密的法律,还创建起严格的执法平台,为公正执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这不代表宋朝已经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不代表实现了法治。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只有通过法律实施,使文本法变为现实法,使法制转化为法治,使社会建立起法律秩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
在宋朝创建的法制中,由于法律自身的缺失和执法中的弊端,使法律文本与法律运行之间出现了很大落差,使宋朝的法律在许多方面失去诚信,由此削弱了法律功能的有效发挥和法律价值的实现。
一、宋朝法律体系的表现形态宋朝是一个重视法制建设的朝代,张晋藩先生曾说过:“两宋法制是继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时代,有些规定既超越于唐,也为明清所未能企及。”
正因如此,宋朝通过频繁的立法活动,构建起详密的文本法体系,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但是严密的法网并不等于建立了科学的法律体系,更不等于实现了法治,只是为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全面认识宋代法制建设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及缺陷,首先了解宋朝法律体系的状况是非常必要的。
二、宋朝度时制法的立法活动法随时变是中国古代法律变化的突出特征,而这一特征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是法律生命力存续的条件,亦是宋朝立法活动活跃、法律变化频繁的根源。
北宋初,宋太祖为稳定统治和统一法令,于建隆四年(963)制定了《建隆重详定统》,是宋朝建国后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为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在《宋刑统》中既于律后附列敕令格式,开创了律敕合编的体例,亦增创了“起请”条目,首创综合性法规之门,使法典宽简体时,国家拥有常法。但是宋朝最重要、最频繁、最富有特色的立法活动,最能体现其法律变化特征的则是各类编敕。
所谓编敕,是把日积月累的各种单行敕令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删去重复,去其抵牾,使之条理化,然后汇编颁布,使之上升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宋朝的编敕活动,呈现出诸多立法特点。
1、编敕活动频繁。自宋太宗淳化编敕之后,历代新君即位或改元,都要对以前的敕令编修一次或数次不等。从编敕的效力等级来看,既有通行全国的综合性编敕,也有中央省院监寺、部曹司务的部门编敕,又有一路一州一县的地方编敕。
据郭东旭先生的粗略统计,在宋朝三百多年间,仅编修各类敕令格式及条法、条贯,就有二百三十多部。这么多的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这一状况也说明了宋朝编敕活动的频繁,亦是其法律体系的文本基础。
2、编敕体例多变。宋初编敕,皆取与刑名无关的敕令,“准律分门”,以补充律之未备和对律文进行变通性解释。至宋仁宗朝编敕,开始附有刑名,使编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典,自此出现了律敕并存的局面。
元丰编敕,打破了依律分门的旧制,采取以事为经,以敕令格式为纬的统类合编体制,使敕令格式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其后“大体悉循用之”。 宋朝编敕体例的变化,还表现在附加名目的不断增加。
宋太宗淳化编敕,始附赦书德音;宋仁宗朝编敕,又有“附令敕”;宋神宗熙宁编敕又增“随敕申明”;元丰编敕,又附有《看详》之目;宋徽宗朝之后的编敕,又添“一时指挥”,“修书指挥” , “存留照用指挥”等。这一变化也使编敕规模愈来愈大,内容愈来愈繁杂,致使“用法之际,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
3、编敕规模庞大。宋朝编敕,不仅数量多,而且法典规模越来越大。就法典正文而言,宋真宗《咸平编敕》10卷,宋高宗《绍兴重修敕令格式》已达122卷。特别是随着编敕附加名目的不断增多,法典规模更大。
尤其是《看详》卷,有的多于编敕正文十多倍。如宋真宗《咸平编敕》附目仅有2卷,至南宋高宗《绍兴重修敕令格式》,附目中的《看详》、《申明》、《赦书德音》多达622卷。由此不难看出,宋朝编敕规模庞大,造成了法典猥冗烦杂。
三、种类众多的法律形式所谓法律形式,是指表现法律内部结构的各种外部形态。法律形式的多样性,是社会关系复杂化的反映。宋朝法律形式问题,学者已多有论述。
宋朝初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仍是因袭唐代的律令格式,但随着散敕、特旨、手诏、御笔、指挥的增多,随着编敕的发展,各类不同效力等级的编敕、编令、编格、编式也大量出现。
自宋神宗开创敕令格式统类合编体例之后,根据法律性质和调整对象的不同,在敕令格式统类合编之外,又出现了敕令格、敕令式、敕令、敕式、令式、令格、格式等法典,使法律类型进一步增多。
在编例中,也出现了条例、断例、指挥等形式。宋朝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民事关系的复杂化,强化经济管理和调整民事关系的单行法规有了超常发展,由此又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条令、条制、条贯、条约、条式、条例等,这是宋朝法律形式繁多的又一个突出表现。
由于敕令格式统类合编,使法书的规模庞大,条目愈加繁冗,致使有法难以检用。因此南宋孝宗淳熙立法时,又将敕令格式及申明“随事分门修纂”,至此,宋朝之法又出现了以事分门的《条法事类》法律形式。
宋朝法律形式种类之多,可以说是历代无法比拟的。但从立法主体、法律效力和适用对象的差异来看,又有不同的功能。从法的空间效力来看,既有通行全国的普通法,适应某一领域的部门法,适应某一地域的地方法,亦有专为特定地区和特种犯罪制定的特别法。
从法的功能来看,又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如此众多的法律形式,使法律的调整范围极其广泛,亦是宋朝法律构建中的一个突出特征。
四、如何调整广泛的法律内容1、刑事法方面。宋朝的刑事法,在因袭唐律中的犯罪名称、五种刑名和量刑原则之外,又“自立一王之法”。根据社会形势变化的需要,不仅制定和完善了“盗贼重法”,又创“重法地之法”和“重法人之法”,广泛推行“保甲法”,使大小犯罪都控制在法律范围之内。为推行以法治罪,在五刑之外又创折杖法、刺配法、编管法。由此形成了宋朝独有的新刑种,显示了宋朝刑法适变的特征。
2、经济法方面。宋朝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调整经济关系,稳定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很细密。
在商事法方面,对市场管理、价格控制、商品营销、流通及商税征收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并对市场价格进行掌控;对周边贸易和海外贸易也有详细的立法;尤其在市舶法中,对外商的管理、海关税的征收、舶贷的收买及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亦有明确条法。
在禁榷法方面,维护盐、茶、酒等国家专卖制度的法律更加严密。尤其对私贩私卖禁榷之物的行为,规定了众多刑事处罚和经济制裁的条款。
在财政法方面,对财政的收支、分配、管理、监督、审计等均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对隐匿收入,虚立支费,挪用及截留上供财物等违法行为,亦有相应的惩罚办法。
在税收法方面,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对两税的交纳期限、程序、税额、受纳物的规格,附加税和支移、折变的交纳方式,隐田漏税,违法拒纳的处罚,都有着细致的法律规定;在商税的征收中,对征税权的划分、行使,对税种、税率、税目、数额及免税物品、匿税和妄征,亦有严格的法律。
在货币法方面,对铜钱、铁钱、交子、会子及钞引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尤其对私造货币、毁坏钱宝、铜钱出界,规定了更加严厉的惩罚和告赏条款,宋朝的经济立法,既是其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的反映,亦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是宋朝法律变化的重要内容。
3、 民事法方面。宋朝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可以说有了超前的发展。宋朝经济关系的多样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使调整所有权关系,维护私有权的法律更加详备,使民法成为宋代法律中内容最丰富、最能反映宋朝法律变化特征的重要部分。
在民事法律权利主体最突出的变化,是唐律中的法定“贱民”在宋朝成为国家法定的“编户齐民”,依法享有了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正是这一变化,引起了宋朝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
在所有权关系方面,对土地的占有、开垦、典卖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由于租佃制、典卖制的盛行,使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离,宋朝在以法律形式承认这种分离的合法性的同时,亦允许占有权、使用权可以独立的有偿转移,而且对各种权利转移制定了严格而详密的法律规范。
在债权方面,宋朝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也很发达,对债的发生、债的利率、债的担保、债的清偿、债的免除,亦制定了详细的法律。
在契约关系方面,为维护契约关系的正常运转,对契约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担保、时效、损害赔偿等,也有细密的法律规定。
在婚姻法方面,宋朝在继承传统的结婚、离婚原则和程式的同时,亦以法定形式扩大了妇女在离婚与再婚中的自主权。
在家庭法方面,在以法确认家庭中的亲子关系、养子关系、义子关系的同时,对诸子分析家产的原则,在室诸女在析产中的地位,也有着明确规定。
在财产继承法方面,对继承原则、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子承父分”、“妻承夫分”的代位继承,皆有明确的律法规定;在户绝继承中,不仅对立继子、命继子、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和继承份额做了详细的法律规定,而且使女子的财产继承权突破了宗祧继承的传统。
从上述三个方面的法律内容来看,宋朝法律调整的范围已相当广泛,但是宋朝法律变化最大的方面,则是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和人身权方面的立法。由此可以说,宋朝已形成了详备的法律文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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